2013年經濟師考試初級經濟基礎講義:第二十八章
第二十八章 法的基礎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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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的概念、本質與特征
(一)法的概念
法是由國家制定或認可并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以權利義務為內容,反映由特定物質生活條件所決定的統治階級意志,以確認、保護和發展對統治階級有利的社會關系和社會秩序為目的的行為規范體系。
(二)法的本質
1.法的本質,首先表現為法的正式性(官方性、國家性)
2.法的本質反映為法的階級性
3.法的本質終體現為法的物質制約性
(三)法的特征
1.法是調整人的行為的社會規范
2.法是由公共權力機構制定或認可的具有特定形式的社會規范
3.法是具有普遍性的社會規范
4.法是以權利義務為內容的社會規范
5.法是以國家強制力為后盾,通過法律程序保證實現的社會規范
6.法是可訴的規范體系,具有可訴性
二、法的淵源
法的主要淵源形式可以分為制定法、判例法、習慣法、學說和法理。在我國,法的淵源主要是以憲法為核心的各種制定法,主要包括以下幾種:
(一)憲法
憲法是國家的根本大法,具有的法的效力。憲法是由我國權力機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和修改的。
(二)法律
法律有廣義、狹義兩種理解。廣義上講,法律泛指一切規范性文件;狹義上講,僅指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規范性文件。我們這里僅指狹義的法律。在我國法的淵源中,法律的地位和效力僅次于憲法。
(三)行政法規
行政法規是指國家行政機關即國務院所制定的規范性文件,其法律地位和效力僅次于憲法和法律。
(四)行政規章
行政規章是行政性法律規范文件,從其制定機關而言可分為兩種:一種是由國務院組成部門及直屬機構在其職權范圍內制定的規范性文件;另一種是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以及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經濟特區所在地的市和經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依照法定程序制定的規范性文件。
(五)地方性法規,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
(六)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和特別行政區法律
目前我國已有兩部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和《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特別行政區法律,是指根據憲法和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由特別行政區立法機關制定的,在特別行政區內實施的規范性法律文件。
(七)國際條約和國際慣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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