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初級經濟基礎預習知識:第三十二章
- 第1頁:節 民事糾紛及其解決途徑
- 第2頁:第二節 民事訴訟法基本知識
第二節 民事訴訟法基本知識
民事訴訟法的基本原則:
1.當事人訴訟權利平等原則
2.同等原則和對等原則
3.法院調解自愿和合法的原則
4.辯論原則
5.處分原則
6.檢察監督原則
7.支持起訴原則
民事訴訟法的基本制度:
1.合議制
2.回避制
3.公開審判制(注意例外情況)
4.兩審終審制(注意例外情況)
人民法院對民事案件的管轄:
民事案件的管轄主要有級別管轄、地域管轄、專屬管轄和協議管轄。
級別管轄:
1.概念
級別管轄是指按照一定的標準,劃分上下級法院之間受理審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權限。
2.相關規定
(1)《民事訴訟法》規定基層人民法院管轄審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2)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審民事案件有三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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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案件。
?、廴嗣穹ㄔ捍_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如海事、海商案件,專利糾紛案件,重大的涉港、澳、臺民事案件。
(3)高級人民法院管轄的一審案件是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案件。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實行一審終審,所作判決、裁定一經送達即發生法律效力。
地域管轄:
1.一般地域管轄,是指以當事人的所在地與人民法院的隸屬關系來確定訴訟管轄。我國民事訴訟法是以被告所在地管轄為原則,原告所在地為例外來確定一般地域管轄。
(1)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民事案件一般地域管轄適用的原則是“原告就被告”,即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2)在某些特殊情況下,為便于原告充分行使訴權,便于法院審理案件,《民事訴訟法》規定某些訴訟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法院管轄。如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對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對被勞動教養的人提起的訴訟;對被監禁的人提起的訴訟等。
2.特殊地域管轄,是指以被告住所地、訴訟標的所在地、法律事實所在地為標準確定的管轄。
《民事訴訟法》規定了九種屬于特殊地域管轄的訴訟:
?、僖蚝贤m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轄。
②因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保險標的物所在地法院管轄。
?、垡蚱睋m紛提起的訴訟,由票據支付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
④因鐵路、公路、水上、航空運輸和聯合運輸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運輸始發地、目的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
⑤因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
?、抟蜩F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請求損害賠償提起的訴訟,由事故發生地或車輛、船舶先到達地、航空器先降落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
?、咭虼芭鲎不蛘咂渌p事故請求損害賠償提起的訴訟,由碰撞發生地、受碰撞船舶先到達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
?、嘁蚝ky救助費用提起的訴訟,由救助地或被救助船舶先到達地法院管轄。
?、嵋蚬餐p提起的訴訟,由船舶先到達地、共同海損理算地或航程終止地法院管轄。
專屬管轄和協議管轄:
《民事訴訟法》規定的屬于專屬管轄的訴訟有以下三類: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法院管轄;因港口作業中發生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港口所在地法院管轄;因繼承遺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主要遺產所在地法院管轄。
協議管轄
審普通程序:

簡易程序:
簿易程序在我國的民事訴訟中,是指基層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審理簡單民事案件和簡單經濟糾紛案件所適用的程序。在簡易程序中可以口頭起訴、口頭答辯。簡易程序中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判,不需實行合議制,但要有書記員作記錄。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3個月內審結。
第二審程序:
(一)上訴和兩審終審
上訴必須在法定期限內提出。對判決提起上訴的期限為自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對裁定提起上訴的期限為自裁定書送達之日起10日,逾期不上訴的,原判決、裁定即發生法律效力。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可以上訴的判決包括:地方各級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和簡易程序審理后作出的審判決,第二審法院發回重審后的判決,以及按照審程序對案件再審作出的判決。
可以上訴的裁定包括:不予受理的裁定、對管轄權有異議的裁定以及駁回起訴裁定。
第二審法院的判決、裁定是終審的判決、裁定,當事人不得再上訴。
(二)審理
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經過審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1.原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的,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
2.原判決適用法律錯誤的,依法改判。
3.原判決認定事實錯誤,或者原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或者查清事實后改判。
4.原判決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
當事人對重審案件的判決、裁定,可以上訴。
二審法院審理對判決、裁定的上訴案件,應當分別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3個月內和30日內審結。
審判監督程序:
1.概念
審判監督程序即再審程序,是指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人民法院認為確有錯誤,依法對案件再行審理的程序。審判監督程序只是糾正生效裁判錯誤的法定程序,不是案件審理的必經程序,也不是訴訟的獨立審級。
2.三類再審程序的提起
?、倩趯徟斜O督權的再審
②基于當事人訴權的再審
③基于檢察監督權的抗訴和再審
3.再審程序
人民法院審理再審案件,應當另行組成合議庭。如果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是由審法院作出的,再審按審普通程序審理;如果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是由第二審法院作出的,或者上級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審的,按第二審程序審理。
督促程序:

公示催告程序:

執行申請:
1.申請執行的期間為2年。申請執行時效的中止、中斷,適用法律有關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規定。
2.申請執行的期限,從法律文書規定履行期間的后1日起計算;法律文書規定分期履行的,從規定的每次履行期間的后1日起計算;法律文書未規定履行期間的,從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計算。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以及刑事判決、裁定中的財產部分,由審人民法院或者與審人民法院同級的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法律規定由人民法院執行的其他法律文書,由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者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
執行措施:
依《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強制執行措施有:
1.查詢、凍結和劃撥被執行人的存款。
2.扣留、提取被執行人的收入。
3.查封、扣押、拍賣、變賣被執行人的財產。
4.搜查被執行人的財產。
5.強制被執行人交付法律文書指定的財物或者票證。
6.強制被執行人遷出房屋或者強制退出土地。
7.強制辦理財產權證照轉移手續。
8.強制被執行人履行法律文書指定的行為。
9.強制被執行人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或遲延履行金。
10.限制出境。
11.征信系統記錄不履行義務信息。
12.媒體公布不履行義務信息。
執行中止和終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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