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初級經濟師考試財稅稅收輔導章(2)
財政的一般特征
(一)財政分配的主體
財政分配的主體是國家。財政分配以國家的存在為前提,由國家來組織進行,國家在財政分配中居于主導地位。這也是財政分配區別于其他分配范疇的基本特征。
財政分配的主體是國家,它包含幾層含義:
1.國家是財政分配的前提
國家直接決定著財政的產生、發展和分配范圍。
2.國家在財政分配中處于主動的、支配的地位
國家是財政分配活動的決定者、組織者和執行者。財政分配的主動權、支配權在國家,因此,財政是國家可以直接用來調節經濟的強有力的手段和物質力量。
3.財政分配是在全社會范圍內進行的集中性分配
國家作為整個社會的代表和它執行的社會職能,決定著財政分配是在全社會范圍內進行,具有社會性和集中性特點。
(二)財政分配的對象
財政分配的對象是社會產品,主要是剩余產品。但不是剩余產品的全部,而只是其中的一部分。就現實的財政分配情況來看,在財政收入中,既包括剩余產品價值m部分,又包括職工勞動報酬v部分,有時還包括折舊基金C的部分。盡管在我國財政收入主要來自于剩余產品價值部分,但不能忽視個人收入v部分對財政分配的意義。從當前的情況和未來的發展趨勢來看,財政收入中來自個人收入的部分會不斷增長。
(三)財政分配的目的
財政分配的目的是保證國家實現其職能的需要,這種需要屬于社會公共需要。
1、社會公共需要的特征:
1.社會公共需要提供的公共產品,其效用具有"不可分割性"。
2.為滿足社會公共需要所提供的產品不具有排他性,這樣的產品應由社會成員共同享用,某個人或集團對這種產品的事用并不排斥其他社會成員或團體的享用。
3.社會成員享用為滿足社會公共需要所提供的產品和服務,無需付出代價或只需付出少量的費用。
4.滿足社會公共需要的物質來源只能是剩余產品價值的一部分。因此,在生產力尚未發展到能夠提供剩余產品時,不可能出現社會公共需要。
2、社會公共需要的層次
(1)保證執行國家職能的需要。如國防、外交、公安、司法、監察、行政管理,以及普及教育、基礎科學研究、生態環境保護、衛生防疫、保健等。
(2)準社會公共需要。即社會公共需要與個人需要之間在性質上難以嚴格劃分的一些需要。如高等教育、衛生醫療就屬于這種情況
(3)大型公共設施。如郵政、電信、民航、鐵路、公路、煤氣、電力,以及城市公共設施等。 這些基本上屬于社會再生產的共同的外部條件。大型公共設施具有廣泛的外部經濟效益,因而它具有"公共產品"的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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