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初級經濟師考試財稅稅收輔導第五章(8)
稅款征收
1.稅款征收方式
(1)查賬征收。
適用于財務會計制度較為健全,能夠認真履行納稅義務的納稅單位。
(2)查定征收。
查定征收是指稅務機關根據納稅人的從業人員、生產設備、采用原材來因素,對其產制的應稅產品查實核定產量、銷售額并據以征收稅款的方式o一般對賬冊不健全,但是能夠控制材料或進銷貨的納稅單位,采用查定征收。
(3)查驗征收。
查驗征收是指稅務機關對納稅人應稅商品,通過查驗數量,按市場一般銷售單價計算其銷售收入并據以征稅的方式。查驗征收是對經營品種比較單一,經營地點、日和商品來源不固定的納稅人的一種征收方法。
(4)定期定額征收。
定期定額征收是指稅務機關通過典型調查,逐戶確定營業額和所得額并據以征稅的方式。對一些無完整考核依據的納稅人,一般采用定期定額方式。
(5)委托代征稅款。
這種方式一般適用于小額、零散稅源的征收。
2.稅款征收措施
(1)由主管稅務機關調整應納稅額。
納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稅務機關有權核定其應納稅額:
②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可以不設置賬簿的;
②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應當設置賬簿但未設置賬簿的;
③擅自銷毀賬簿或者拒不提供納稅資料的;
④雖設置賬簿,但賬目混亂或者成本資料、收入憑證、費用憑證殘缺不全,難以查賬的;
⑤發生納稅義務,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申報,逾期仍不申報的;
⑥納稅人申報的計稅依據明顯偏低,又無正當理由的。
(2)責令繳納。
對未按照規定辦理稅務登記的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以及臨時從事經營的納稅人,由稅務機關核定其應納稅額,責令繳納。
(3)責令提供納稅擔保。
稅務機關有根據認為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有逃避納稅義務行為的,可以在規定的納稅期前責令納稅人限期繳納應納稅額;在限期內發現納稅人有明顯轉移、隱匿其應納稅的商品、貨物以及其他財產或者應納稅的收入的跡象的,稅務機關可責成納稅人提供納稅擔保。
(4)采取稅收保全措施。
稅務機關責令納稅人提供納稅擔保而納稅人拒絕提供納稅擔保或無力提供納稅擔保的,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稅務機關可以采取以下稅收保全措施:
①書面通知納稅人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凍結納稅人的金額相當于應納稅款的存款;
②扣押、查封納稅人的價值相當于應納稅款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個人及其所撫養家屬維持生活所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稅收保全措施范圍之內.稅務機關對單價在5000元以下的其他生活用品,不采取稅收保全措施。
(5)采取稅收強制執行措施。
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繳納或者解繳稅款,納稅擔保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繳納所擔保的稅款,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未繳納的,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稅務機關可以采取下列強制執行措施:
①書面通知其開戶銀行或者金融機構從其存款中扣繳稅款;
②扣押、查封、依法拍賣或者變賣其價值相當于應納稅款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以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抵繳稅款。個人及其所撫養家屬維持生活所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強制執行措施的范圍之內。
(6)阻止離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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