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初級經濟師考試財稅稅收輔導第五章(9)
稅務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
1.違反稅務管理基本規定行為的法律責任
納稅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以2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
(1)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申報辦理稅務登記、變更或者注銷登記的;
(2)未按照規定設置、保管賬簿或者保管記賬憑證和有關資料的;
(3)未按照規定將財務、會計制度或者財務、會計處理辦法和會計核算軟件報送稅務機關備查的;
(4)未按照規定安裝、使用稅控裝置,或者損毀或者擅自改動稅控裝置的;
(5)未按照規定將其全部銀行賬號向稅務機關報告的。
(6)未按照規定辦理稅務登記證件驗證或者換證手續的。
2.扣繳義務人違反賬簿、憑證管理的法律責任
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設置、保管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賬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記賬憑證及有關資料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2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3.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進行納稅申報的法律責任
納稅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和報送納稅資料的,或者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向稅務機關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和有關資料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
正,可以處2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處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
4.對偷稅的認定及其法律責任
納稅人采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稅申報或者不申報,逃避繳納稅款數額較大并且占應納稅額10%以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數額巨大并且占應納稅額30%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納稅人采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稅申報或者不申報,經稅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后,補繳應納稅款,繳納滯納金,已受行政處罰的,不予追究刑事責任;但是,五年內因逃避繳納稅款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被稅務機關給予二次以上行政處罰的除外。
5.虛假申報的法律責任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編造虛假計稅依據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并處50000元以下的罰款。
6.扣繳義務人不履行扣繳義務的法律責任
扣繳義務人應扣未扣、應收而不收稅款的,由稅務機關向納稅人追繳稅款,對扣繳義務人處應扣未扣、應收未收稅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7.騙取出口退稅的法律責任
納稅人以假報出口或者其他欺騙手段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騙取的退稅款,并處以騙取稅款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8.抗稅的法律責任
以暴力、威脅方法拒不繳納稅款的,是抗稅,除稅務機關追繳其拒繳的稅款、滯納金外,例法追究刑事責任0"情節輕微,未構成犯罪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拒繳的稅款、滯納金,并處拒繳稅款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9.欠繳稅款的法律責任
納稅義務人、扣繳義務人在規定期限內,不繳或少繳應納稅款或者應解繳的稅款,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不繳納的,稅務機關除可以采取強制執行措施追繳其不繳或少繳的稅款外,可以處不繳或少繳的稅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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