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初級經濟師考試財稅稅收輔導第六章(2)
增值稅的納稅義務人
(一)基本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貨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為增值稅的納稅義務人,應當依法繳納增值稅。
(二)具體規定
1、進口貨物的收貨人或辦理報關手續的單位和個人
2、代理進口貨物,以海關開具的完稅憑證上的納稅人為增值稅納稅人。
3、企業租賃或承包給他人經營的,以承租人或承包人為納稅人。
(三)一般納稅人、小規模納稅人
1、劃分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的目的及其基本依據
對增值稅納稅人進行分類的目的是為了配合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管理。對一般納稅人實行憑發票扣稅的計稅辦法;對小規模納稅人規定簡便易行的計稅方法和征收管理辦法,這樣規定有利于增值稅制度的推行。
現行增值稅制度是以(1)納稅人年銷售額的大小和(2)會計核算水平這兩個標準為依據來劃分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的。
2、小規模納稅人的認定及管理
1.小規模納稅人的認定。根據規定,凡符合下列條件的視為小規模納稅人:( 1)從事貨物生產或者提供應稅勞務的納稅人,以及以從事貨物生產或者提供應稅勞務為主,并兼營貨物批發或者零售的納稅人,年應征增值稅銷售額(以下簡稱應稅銷售額)在50萬元以下(含本數,下同)的;(2)除第(1)項規定以外的納稅人,年應稅銷售額在80萬元以下的。
上述第( 1)項所稱以從事貨物生產或者提供應稅勞務為主,是指納稅人的年貨物生產或者提供應稅勞務的銷售額占年應稅銷售額的比重在50%以上。
年應稅銷售額超過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的其他個人按小規模納稅人納稅;非企業性單位、不經常發生應稅行為的企業可選擇按小規模納稅人納稅。
2.小規模納稅人的管理。小規模納稅人實行簡易辦法征收增值稅,一般不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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