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初級經濟師考試財稅稅收輔導第六章(3)
增值稅的征稅范圍
增值稅的征稅范圍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的貨物,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進口的貨物。
(一)銷售貨物的規定
1.基本規定。銷售貨物是指有償轉讓貨物的所有權。(1)即銷售除土地、房屋和其他建筑物等不動產之外的有形動產,包括電力、熱力、氣體在內。(2)這里講的銷售貨物是受境內所約束的,即在境內銷售貨物的業務才屬于增值稅的征稅范圍。
2.視同銷售貨物的規定。單位或個體經營者的下列行為,視同銷售貨物,征收增值稅:
(1)委托他人代銷貨物;
(2)銷售代銷貨物;
(3)設有兩個以上機構并實行統一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到其他機構用于銷售,但相關機構在同一縣(市)的除外;避免偷逃稅
(4)將自產或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非應稅項目;
(5)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個體經營者;
(6)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投資者;
(7)將自產、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
(8)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無償贈送他人。
注意:4.7,與5.6.8的區別,不含購買項
(二)提供的應稅勞務
目前,我國增值稅的應稅勞務限定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
(三)混合銷售行為
一項銷售行為如果既涉及貨物又涉及非增值稅應稅勞務,應視為混合銷售行為。如送電腦上門。 除《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六條的規定外,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銷售貨物,應當繳納增值稅;其他單位和個人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銷售非增值稅應稅勞務,不繳納增值稅。
上述"非增值稅應稅勞務",是指屬于應繳營業稅的交通運輸業、建筑業、金融保險業、郵電通信業、文化體育業、娛樂業、服務業稅目征收范圍的勞務。
歸納:以納增值稅為主的納稅人的混合銷售行為納增值稅;
以納營業稅為主的納稅人的混合銷售行為納營業稅
(四)兼營非應稅勞務的規定
兼營行為是兩種或兩種以上的行為涉及到兩種稅(增值稅、營業稅)的征收范圍。如汽車制造廠,兼有一個運輸服務公司。
歸納:兼營行為與混合銷售行為都涉及到兩種稅的征稅范圍,不同之處在于:前者是兩種或兩種以上的行為涉及到兩種稅(增值稅、營業稅)的征收范圍。而后者是一項行為涉及到兩種稅(增值稅、營業稅)的征收范圍。
兼營行為的稅務處理:分別核算,分別納稅;未分開核算的,一并征收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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