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初級經濟師考試財稅稅收輔導第七章(7)
企業所得稅的扣除
(一)稅前扣除的基本原則
1.相關性原則。
2.合理性原則。
3.真實性原則。
4.合法性原則。
5.配比性原則。
6.區分收益性支出和資本性支出原則。收益性支出在發生當期直接扣除;資本性支出應當分期扣除或者計入有關資產成本,不得在發生當期直接扣除。
7.不征稅收入形成支出不得扣除原則。
8.不得重復扣除原則。
(二)準予稅前扣除的項目
1.成本。
2.費用,已經計入成本的有關費用除外。
3.稅金:是指企業發生的除企業所得稅和允許抵扣的增值稅以外的各項稅金及其附加。
4.損失。
5.其他支出。
(三)限制稅前扣除的項目
1.補充保險。企業為投資者或者職工支付的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在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范圍和標準內,準予扣除。
2.利息。(1)非金融企業向非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的部分,準予扣除。(2)企業為購置、建造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經過12個月以上的建造才能達到預定可銷售狀態的存貨發生借款的,在有關資產購置、建造期間發生的合理的借款費用,應當作為資本性支出計人有關資產的成本,并按稅法規定扣除。
3.職工福利費。企業發生的職工福利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14%的部分,準矛扣除。
4.工會經費。企業撥繳的工會經費,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2%的部分,準予扣除。
5.職工教育經費。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企業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2.5%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6.業務招待費。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
7.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15%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8.環境保護、生態恢復等方面的專項資金。
9.境內機構、場所分攤境外總機構費用。。
10.公益性捐贈支出。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不超過年度會計利潤總額12%以內(含)的部分,準予扣除。
(四)禁止稅前扣除的項目
1.向投資者支付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款項.
2.企業所得稅稅款。
3.稅收滯納金。
4.罰金、罰款和被沒收財物的損失。
5.公益性捐贈支出超過企業年度會計利潤總額12%的部分以及非公益性捐贈支出。
6.贊助支出。
7.未經核定的準備金支出。
8.企業的不征稅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費用或財產。
9.與取得收入無關的其他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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