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初級經濟師考試財稅稅收輔導第八章(5)
印花稅
印花稅是對經濟活動和經濟交往中書立、領受的憑證征收的一種稅。印花稅的征收對象是印花稅暫行條例中所列舉各種憑證,由憑證的書立、領受人繳納,是一種兼有行為性質的憑證稅。
一、印花稅的納稅人和征稅范圍
(一)納稅人
凡在我國境內書立、領受、使用屬于征稅范圍內所列應稅經濟憑證的單位和個人,都是印花稅的納稅義務人。按照征稅項目劃分的具體納稅人是:立合同人、立賬簿人、立據人、領受人和使用人。
(二)征稅范圍
1.經濟合同。
2.產權轉移書據。
3.營業賬簿。包括資金賬簿和其他營業賬簿。
4.權利許可證照。包括政府部門發給的房屋產權證、工商營業執照、商標注冊證、土地使用證等。
5.經財政部門確定征稅的其他憑證。
二、印花稅的稅率
現行印花稅采用比例稅率和定額稅率兩種稅率。
(一)比例稅率
印花稅的比例稅率分為五檔,即:0.05‰、0.03‰、0.3‰、0.5‰和1‰。按比例稅率征收的應稅項目包括:各種合同及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從2008年9月19日起,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調整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征收方式為單邊征稅,即對買賣、繼承、贈與所書立的A股、B股股權轉讓書據的出讓方按1‰的稅率征收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對受讓方不再征稅。
(二)定額稅率
適用定額稅率的是權利許可證照和營業賬簿中的其他賬簿,采取按件規定固定稅額,單位稅額均為每件5元。
三、印花稅的計稅依據和應納稅額的計算
(一)印花稅的計稅依據
1.從價計稅情況下計稅依據的確定
實行從價計稅的憑證所載金額為計稅依據。其具體情況如下:
(1)各類經濟合同,以合同上所記載的金額、收入或費用為計稅依據。
(2)產權轉移書據以書據中所載的金額為計稅依據。
(3)對記載資金的營業賬簿,以實收資本和資本公積的兩項合計金額為計稅依據。
2.從量計稅情況下計稅依據的確定
實行從量計稅的其他營業賬簿和權利許可證照,以計稅數量為計稅依據。
(二)印花稅的應納稅額的計算
1.按比例稅率計算應納稅額的方法:應納稅額=計稅金額×適用稅率
2.按定額稅率計算應納稅額的方法:應納稅額=憑證數量×單位稅額
四、印花稅的減免
根據《印花稅暫行條例》及實施細則和其他有關稅法的規定,下列憑證免納印花稅:
(一)已繳納印花稅的憑證副本或抄本。
(二)財產所有人將財產贈給政府、社會福利單位、學校所立的書據。
(三)國家指定收購部門與村民委員會、農民個人書立的農產品收購合同。
(四)無息、貼息貸款合同。
(五)外國政府或國際金融組織向我國政府及國家金融機構提供優惠貸款所立的合同。
(六)房地產管理部門與個人訂立的房租合同,凡房屋屬于用于生活居住地,暫免貼花。
(七)軍事貨物運輸、搶險救災物資運輸,以及新建鐵路臨管線運輸等的特殊貨運憑證。
(八)對國家郵政局及所屬各級郵政企業,從1999年1月1日起獨立運營新設立的資金賬簿,凡屬在郵電管理局分營前已貼花的資金免征印花稅,1999年1月1日以后增加的資金按規定貼花。
(九)企業因改制簽訂的產權轉移書據免予貼花。
(十)對投資者(包括個人和機構)買賣封閉式證券基金免征印花稅。
(十一)從2007年8月起,對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經營管理單位與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相關的印花稅以及廉租住房承租人、經濟適用住房購買人涉及的印花稅予以免征。對個人出租、承租住房簽訂的租賃合同,免征印花稅。
(十二)從2008年11月1日起,對個人銷售或購買住房暫免征收印花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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