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初級經濟師考試財稅稅收輔導第十章(10)
行政單位的負債管理
1.應繳預算款的管理
應繳預算款是指行政單位在業務活動中按規定取得的應繳財政預算的各種款項,主要包括納入預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行政性收費、罰款(指按國家規定由行政機關直接收繳的部分)、沒收財物變價款、無主財物變價款、贓款和贓物變價款、其他應繳預算的資金等。
行政單位取得的應繳預算款項應當按照規定及時、足額上繳國庫。每月月末不論是否達到繳款額度,均應清理結繳。任何單位不得緩繳、截留、挪用或自行坐支應繳預算款項。年終必須將當年的應繳預算款項全部清繳入庫。
2.應繳財政專戶款
財政專戶實際上是財政預算外資金專戶的簡稱。應繳財政專戶款是指行政單位按規定代收的應上繳財政專戶的預算外資金。
財政部門在銀行開設統一的專戶,用于預算外資金收入和支出管理。從財政專戶中撥付,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應繳財政專戶款的內容主要包括:
(1)、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性收費、基金和附加收入等;
(2)、國務院或省級人民政府及其財政、計劃(物價)部門審批的行政性收費;
(3)、國務院以及財政部審批建立的基金、附加收入;
(4)、主管部門從所屬單位集中的上繳資金;
(5)、用于鄉政府開支的鄉自籌和鄉統籌資金;
(6)、其他未納入預算管理的財政性資金。
行政單位取得的預算外資金收入,應按規定及時、足額上繳。上繳辦法有全額上繳、比例上繳和結余上繳。
3.暫存款的管理
暫存款是行政單位在業務活動中與其他單位和個人發生的待結算款項,包括臨時性暫存款和應付款。
臨時性暫存款如其他單位存入的押金、保證金、預收的勞務報酬,以及不明原因的盤點長款等。
應付款如賒欠其他單位的貨款,以及欠付職工的工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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