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初級經濟師考試財政稅收預習輔導:第四章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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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稅制要素
一、稅制要素
(一)納稅人
1.納稅人:是稅法中規定直接負有納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也稱“納稅主體”。納稅人一般分為兩種,自然人和法人。
自然人是指依法享有民事權利,并承擔民事義務的公民個人。
法人是指依法成立,能夠獨立地支配財產,并能以自己的名義享受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社會組織。
2.代扣代繳義務人:是指有義務從納稅人持有的收入中扣除其應納稅款并代為繳納的企業單位或個人。
3.負稅人:負稅人是實際負擔稅款的單位和個人。
納稅人和負稅人是兩個既有聯系又有區別的概念。納稅人和負稅人是否一致主要看稅負是否發生了轉移或轉嫁。
(二)征稅對象
征稅對象是稅法中規定的征稅的目的物,是國家據以征稅的依據。解決“對什么征稅”這個問題。
1.征稅對象是稅制諸要素中的基礎性要素。包括三個方面的含義:
,征稅對象是一種稅區別于另一種稅的主要標志;
第二,征稅對象體現著各種稅的征稅范圍;
第三,稅制其他要素的內容一般都是以征稅對象為基礎確定的。
2.計稅依據:又稱稅基,是指稅法中規定的據以計算各種應征稅款的依據或標準。
計稅依據在表現形態上一般有兩種,一種是價值形態,即以征稅對象的價值作為計稅依據;另一種是實物形態,就是以征稅對象的數量、重量、面積、體積等作為計稅依據。
重點注意征稅對象與計稅依據的關系。
3.稅目:是征稅對象的具體化,反映具體的征稅范圍,代表征稅的廣度。一般征稅對象都比較復雜,需要規定稅目,但不是所有的稅種都規定稅目。劃分稅目一方面進一步明確征稅范圍,另一方面解決征稅對象的歸類問題。
責編:chenying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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