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初級經濟師考試財政稅收預習輔導:第四章3
2.稅法的解釋(注意各種解釋的定義及其法律效力)
(1)立法解釋
(2)行政解釋
(3)司法解釋
【例題2】下列關于稅法的解釋的表述,正確的為( )。(2005年單選真題)
A.稅收立法解釋的效力小于被解釋的稅法效力
B.稅法的司法解釋具有法律效力
C.稅法的行政解釋與被解釋的稅法具有相同的效力
D.稅法的行政解釋可以作為法庭判案的直接依據
答案:B
解析:稅收立法解釋與被解釋的稅法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所以A項不正確。稅法的行政解釋在行政執法中一般具有普遍的約束力,但是不具備與被解釋的稅收法律、法規相同的效力,不能作為法庭判案的直接依據,所以C、D兩項不正確。而司法解釋具有法律效力,可以作為辦案和適用法律、法規的依據。
二、稅法體系
(一)按稅法內容分類
按照稅法內容的不同,可以將稅法分為:
1. 稅收實體法:稅法的核心部分
2. 稅收程序法
3. 稅收處罰法:四部分構成
4. 稅務行政法
(二)按稅法效力分類
按照稅法效力的不同,可以將稅法分為:
1. 稅收法律:稅收法律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僅次于憲法而高于稅收法規、規章。
2. 稅收法規:“條例”或者“暫行條例”。稅收法規的效力低于憲法、稅收法律高于稅收規章。
3. 稅收規章:“辦法”、“規則”、“規定”。稅收規章不作為稅收司法的直接依據,而只具有參考性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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