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初級經濟師財政稅收章節講義:增值稅制
三、增值稅的征稅范圍
增值稅的征稅范圍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的貨物,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進口的貨物。
(一)銷售貨物的規定
單位或個體經營者的下列行為,視同銷售貨物,征收增值稅:
(1)將貨物交付其他單位或個人代銷;
(2)銷售代銷貨物;
(3)設有兩個以上機構并實行統一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到其他機構用于銷售,但相關機構在同一縣(市)的除外;
(4)將自產或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非應稅項目;
(5)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個體工商戶;
(6)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投資者;
(7)將自產、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
(8)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無償贈送他人。
【注意】第4.7與第5.6.8的區別,不含購買項
(二)混合銷售行為
【總結】:以納增值稅為主的納稅人的混合銷售行為納增值稅;以納營業稅為主的納稅人的混合銷售行為納營業稅。
納稅人的銷售行為是否屬于混合銷售行為,由國家稅務總局所屬征收機關確定。
(三)兼營非應稅勞務的規定
納稅人的銷售行為如果既涉及貨物或應稅勞務,又涉及非應稅勞務,為兼營非應稅勞務。兼營行為是兩種或兩種以上的行為涉及到兩種稅(增值稅、營業稅)的征收范圍。如汽車制造廠,兼有一個運輸服務公司。
歸納:兼營行為與混合銷售行為都涉及到兩種稅的征稅范圍,不同之處在于:前者是兩種或兩種以上的行為涉及到兩種稅(增值稅、營業稅)的征收范圍。而后者是一項行為涉及到兩種稅(增值稅、營業稅)的征收范圍。
兼營行為的稅務處理:分別核算,分別納稅;未分開核算的,一并征收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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