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經濟師考試知識點:合同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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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解除
1.合意解除
2.法定解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止合同:(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2)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3)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4)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5)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P>
當事人一方行使解除權,或依照《合同法》規定主張解除合同的,應當通知對方。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對方有異議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解除合同的效力。當事人解除合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的,應依照其規定辦理。
對方雖有異議,但是在約定的異議期限屆滿后才提出異議并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如果沒有約定異議期間,在解除合同通知到達之日起三個月以后才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要求恢復原狀、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有權要求賠償損失。
【注意】如果法律另有規定的,當事人可以根據該法律規定,單方解除合同。
(1)在承攬合同中,定作人可以隨時解除承攬合同。
(2)在貨運合同中,托運人有單方解除權 .
(3)委托合同中委托人與受托人均可以隨時解除委托合同。
責編:wxx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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