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經濟師考試知識點:合同的履行
五、代位權
代位權,是指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對第三人(次債務人)享有的到期債權,危及債權人債權實現時,債權人為保障自己的債權,可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對次債務人的債權的權利。
【解釋】代位權與撤銷權共同構成合同的保全制度。其中代位權是針對債務人消極不行使自己債權的行為,撤銷權則是針對債務人積極侵害債權人債權實現的行為。兩者或者為了實現債務人的財產權利,或是恢復債務人的責任財產,從而確保債權人債權的實現。
代位權圖示:
(債權人)甲——乙(債務人)——丙(乙的債務人)
原告 怠于行使対丙的債權 被告
1、代位權行使的條件。債權人提起代位權訴訟,應當符合下列條件:(1)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權合法。(2)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債務人的懈怠行為必須是債務人不以訴訟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次債務人主張其享有的具有金錢給付內容的到期債權。(3)債務人的債權已到期;代位權的行使條件中雖然沒有明確債權人的債權是否到期,但是根據《合同法解釋》的規定,債權人在主張代位權時,要求債權人的債權已經到期。(4)債務人的債權不是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債權。所謂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債權,是指基于扶養關系、撫養關系、贍養關系、繼承關系產生的給付請求權和勞動報酬、退休金、養老金、撫恤金、安置費、人壽保險、人身傷害賠償請求權等權利。
2、代位權訴訟中的主體及管轄。
在代位權訴訟中,債權人是原告,次債務人是被告,債務人為訴訟上的第三人。代位權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3、代位權行使的法律效果 .
債權人的債權就代位權行使的結果有優先受償權利。
(二)撤銷權
撤銷權,是指債權人對債務人減少財產以致危害債權的行為,得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的權利。
撤銷權圖示:
(債權人)甲——乙(債務人)——丙(乙的債務人)
撤銷權的申請人 申請撤銷乙的行為:放棄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或者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而受讓人知道該情形。
1、撤銷權的性質。
撤銷權的行使必須依一定的訴訟程序進行,故又稱廢罷訴權。債權人行使撤銷權,可請求受益人返還財產,恢復債務人責任財產的原狀,因此撤銷權兼有請求權和形成權的特點。
2、撤銷權的成立要件。根據《合同法》的規定,債權人行使撤銷權,應當具備以下條件:(1)債權人須以自己的名義行使撤銷權。(2)債權人對債務人存在有效債權。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權可以到期,也可以不到期。(3)債務人實施了減少財產的處分行為。(4)債務人的處分行為有害于債權人債權的實現。
【解釋】其中債務人減少財產的處分行為有:(1)放棄債權(到期、未到期均可)放棄債權擔保或惡意延長到期債權的履行期,對債權人造成損害。(2)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3)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并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
3、撤銷權的行使期限。撤銷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自債務人的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上述規定中的“五年”期間為除斥期間,不適用訴訟時效中止、中斷或者延長的規定。
4、行使撤銷權的法律效果。
一旦人民法院確認債權人的撤銷權成立,債務人的處分行為即歸于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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