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中級經濟師考試經濟基礎知識:合同法制度(8)
第九節 部分具體合同
一、買賣合同
1、標的物
標的物的所有權自標的物交付時起轉移,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當事人可以在買賣合同中約定買受人未履行支付價款或者其他義務的,標的物的所有權屬于出賣人,即訂立所有權保留條款。
【例題23:單選】乙向甲購買10臺新型計算機,雙方訂立了合同。下列關于該合同項下計算機所有權轉移的表述中,正確的有( )。
A、如果雙方沒有特別約定,計算機的所有權自買賣合同生效時起轉移
B、如果雙方沒有特別約定,計算機的所有權自甲方交付時起轉移
C、如果雙方沒有特別約定,計算機的所有權自乙方付清全部價款時起轉移
D、如果雙方約定,甲方先行交付計算機,在乙方付清全部價款之前,其所有權仍屬于甲方,該約定無效
2、標的物的風險轉移
(1)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在標的物交付之前由出賣人承擔,交付之后由買受人承擔,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2)因買受人的原因致使標的物不能按照約定的期限交付的,買受人應當自違反約定之日起承擔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
(3)出賣人出賣交由承運人運輸的在途標的物,除當事人另有約定以外,毀損、滅失的風險自合同成立之日起由買受人承擔。
(4)當事人沒有約定交付地點或者約定不明確,標的物需要運輸的,出賣人將標的物交付給承運人后,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買受人承擔。
3、標的物質量
買受人收到標的物時應當在約定的檢驗期間內檢驗。買受人應當在檢驗期間內將標的物的數量或質量不符合約定的情形通知賣方。買受人怠于通知的,視為標的物的數量或者質量符合約定。
4、標的物的數量
出賣人多交標的物的,買受人可以接收或者拒絕接收多交的部分。買受人接收多交部分的,按照合同的價格支付價款;買受人拒絕接收多交部分的,應當及時通知出賣人。標的物交付之前產生的孳息,歸出賣人所有;交付之后產生的孳息,歸買受人所有。
二、借款合同
1.借款合同采用書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間借款另有約定的除外。
2.借款的利息不得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預先在本金中扣除的,應當按照實際借款數額返還借款并支付利息。
3.在借款合同中,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貸款人可以停止發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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