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中級經濟師考試經濟基礎知識預習講義(29)
三、用益物權
用益物權是權利人對他人所有的動產或不動產,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用益物權是由所有權派生的物權,是受限制的物權,但也是一項獨立的物權,一般以不動產為客體。
用益物權包括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和地役權。
類型 |
解釋 |
(一)土地承包經營權 |
承包期:耕地——30年,草地——30~50年,林地——30~70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經國務院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可以延長。 設立的規定:自土地承包經營權合同生效時設立。 土地承包經營權人依照農村土地承包法的規定,有權將土地承包經營權采取轉包、互換、轉讓等方式流轉。流轉的期限不得超過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
(二)建設用地使用權 |
概念:建設用地使用權人依法對國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有權利用該土地建造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別設立。 設立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以采取出讓或者劃撥等方式,嚴格限制以劃撥方式設立建設用地使用權。 設立的規定:自登記時設立。 |
(三)宅基地使用權 |
宅基地使用權人依法對集體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權利,有權依法利用該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屬設施。 |
(四)地役權 |
概念:地役權人有權按照合同約定,利用他人的不動產,以提高自己的不動產的效益。設立地役權,當事人應當采取書面形式訂立地役權合同。 設立的規定:自地役合同生效時設立。 當事人要求登記的,可以向登記機構申請地役權登記;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地役權的期限不得超過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等用益物權的剩余期限。 |
例題:
1.耕地的承包期為( )。
A.30年
B.40年
C.50年
D.70年
『正確答案』A
2.(2009年)關于建設用地使用權的說法,錯誤的是( )。
A.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別設立
B.新設立建設用地使用權,不得損害已設立的用益物權
C.設立建設用地使用權,不得采取劃撥方式
D.采取招標方式設立建設用地使用權的,當事人應當采取書面形式訂立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正確答案』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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