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中級經濟師考試經濟基礎知識輔導第三十一章
第五節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發行和轉讓
學習要求:
掌握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轉讓的規定
具體內容:
(一)股份發行
1.概述
(1)股份的發行,實行公平、公正的原則,同種類的每一股份應當具有同等權利。同次發行的同種類股票,每股的發行條件和價格應當相同;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所認購的股份,每股應當支付相同價額。
(2)股票發行價格可以按票面金額,也可以超過票面金額,但不得低于票面金額。
2.發行新股:公司發行新股募足股款后,必須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并公告。
(二)股份轉讓
1、股東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轉讓。股東轉讓其股份,應當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所進行或者按照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方式進行。
2、記名股票,由股東以背書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轉讓,轉讓后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記載于股東名冊。股東大會召開前二十日內或者公司決定分配股利的基準日前五日內,不得進行股東名冊的變更登記。但是,法律對上市公司股東名冊變更登記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3、無記名股票的轉讓,由股東將該股票交付給受讓人后即發生轉讓的效力。
4、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
5、公司公開發行股份前已發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
6、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向公司申報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變動情況,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上述人員離職后半年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對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規定。
7、公司不得收購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減少公司注冊資本;
(2)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3)將股份獎勵給本公司職工;
(4)股東因對股東大會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決議持異議,要求公司收購其股份的。
(三)股票上市
上市公司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公開其財務狀況、經營情況及重大訴訟,在每會計年度內半年公布一次財務會計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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