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經濟師考試中級經濟基礎講義:第三十三章
二、合同的保全
(一)概念:
合同的保全,是指法律為防止因債務人財產的不當減少致使債權人債權的實現受到危害,而設置的保全債務人責任財產的法律制度,具體包括債權人代位權制度和債權人撤銷權制度。
(二)合同保全的法律特征
?、俸贤H莻膶ν庑ЯΦ捏w現,也是合同相對性原則的例外。
?、诤贤H饕l生在合同有效成立期間。
?、酆贤H幕痉椒ㄊ谴粰嗪统蜂N權的行使。
(三)合同保全的基本方法
1.債權人的代位權
(1)概念:
債權人的代位權是指當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時,債權人為保全其債權,得以自己的名義行使債務****利的權利。
(2)行使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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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趥鶆杖讼碛袀鶛?,且該債權非專屬于債務人自身。
?、蹅鶆杖说∮谛惺蛊涞狡趥鶛?。
④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的損害。
具備上述條件,債權人可向法院提出行使其代位權。
如果債權人向次債務人提起的代位權訴訟經人民法院審理后認定代位權成立的,由次債務人向債權人履行清償義務,債權人與債務人、債務人與次債務人之間的相應的債權債務關系即消滅。
2.債權人的撤銷權
(1)概念:
債權人的撤銷權是指因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無償轉讓其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請求法院撤銷債務人該行為的權利。
(2)行使條件:
?、賯鶆杖擞刑幏重敭a的行為。
②債務人處分財產的行為危害到債權。
?、蹅鶆杖颂幏重敭a的行為發生在債權成立之后。
④債務人以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并侵害債權,債權人證明受讓人知情的。債務人的無償行為只要具備上述前三項條件,有償行為則須具備四項條件。行使撤銷權須向法院提起訴訟。
法院認定撤銷權成立的,債務人處分財產的行為自始無效。
【例題18:2011年單選】關于債權人的代位權的說法,正確的是( )。
A.債權人必須以債務人的名義行使代位權
B.債權人代位權必須通過訴訟程序行使
C.債權人代位權的行使必須取得債務人的同意
D.代位權行使的費用必須由債權人自己承擔
【答案】B
【解析】《合同法》第73條規定:“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但該債權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本唧w地說,債權人行使代位權,是以自己作為原告,以次債務人為被告,要求次債務人將其本應對債務人履行的到期債務,直接向自己履行。債權人行使代位權,必須通過訴訟程序。
【例題19:單選】根據合同法律制度的規定,債務人的下列行為中,債權人認為對自己造成損害的,不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的是( )。
A.放棄到期債權
B.無償轉讓財產
C.拍賣優良資產
D.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
【答案】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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