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中級經濟師財政稅收預習稅務基層管理(8)
2.發票領購管理
依法辦理稅務登記的單位和個人,在領取稅務登記證件后,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領購發票。對于無固定經營場地或者財務制度不健全的納稅人申請領購發票,主管稅務機關有權要求其提供擔保人,不能提供擔保人,可以視其情況,要求其提供保證金,并限期繳銷發票。
納稅人可以根據自己的需要申請領購普通發票。增值稅專用發票只限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領購使用。
發票領購方式:交舊領新;驗舊領新;批量供應
3.發票開具、使用、取得的管理
(1).加強普通發票開具的管理
,銷貨方按規定填開發票。
第二,購買方按規定索取發票。
第三,納稅人進行電子商務必須開具或取得發票。
第四,發票要全聯一次填寫。
第五,發票不得跨省、直轄市、自治區使用。
第六,開具發票要加蓋財務印章或發票專用章。
第七,開具發票后,如發生銷貨退回需開紅字發票的,必須收回原發票并注明“作廢”字樣或取得對方有效證明;發生銷售折讓的,在收回原發票并注明“作廢”后,重新開具發票。
(2).加強增值稅專用發票開具的管理
①基本規定
一般納稅人銷售貨物(包括視同銷售貨物在內)、應稅勞務,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規定應當征收增值稅的非應稅勞務,除另有規定外,必須向購買方開具專用發票。
②特殊規定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有下列情況,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向消費者銷售應稅項目;銷售免稅項目;銷售報關出口的貨物、在境外銷售應稅勞務;將貨物用于非應稅項目;將貨物用于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提供非應稅勞務(應當征收增值稅的除外)、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
向小規模納稅人銷售應稅項目,可以不開具專用發票。
③專用發票填開的時間規定
,采用預收貨款、托收承付、委托銀行收款結算方式的,為貨物發出的當天;
第二,采用交款提貨結算方式的,為收到貨款的當天;
第三,采用賒銷、分期付款結算方式的,為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
第四,將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個體經營者,為貨物移送的當天;
第五,設有兩個以上機構并實行統一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其他機構用于銷售,為貨物移送的當天;
第六,將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個體經營者,為貨物移送的當天;
第七,將貨物分配給股東,為貨物移送的當天。
④銷貨退回、銷售折讓的處理
注意:購買方收到紅字專用發票后,應將紅字專用發票所注明的稅額從當期進項稅額中扣減。如不扣減,造成不納稅的,屬于偷稅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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