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中級經濟師財政稅收專業歸納筆記:第八章
- 第1頁:節 稅務基礎管理
- 第2頁:賬簿憑證管理
第八章 教育費附加
教育費附加是對繳納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的單位和個人就其實際繳納的“三稅”稅額為計稅依據而征收的一種附加費。
一、教育費附加的繳納人和征收范圍
負有繳納“三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應繳納教育費附加。
二、教育費附加的征收率——3%
三、教育費附加的征收依據和計算
(一)征收依據
納稅人實際繳納的消費稅 、增值稅、營業稅三稅稅額之和。
(二)教育費附加的計算
應納教育費附加=納稅人實際繳納的“三稅”稅額×征收比率
四、教育費附加的減免
(一)進口不征,出口不退。
(二)對由于減免增值稅、消費稅和營業稅而發生的退稅,可同時退還已征收的教育費附加。
節 稅務基礎管理
一、稅務登記(納稅登記)
熟悉稅務登記的概念:稅務機關對納稅人的經濟活動進行登記并據此對納稅人實施稅務管理的一種法定制度。稅務登記是稅務機關對納稅人實施稅收管理的首要環節和基礎工作。
(一)稅務登記的范圍(熟悉)
1. 實行獨立經濟核算,經工商部門批準核發營業執照的企業和個體戶。
2. 領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的事業單位和社會性團體。
3. 企業在外地設立的分支機構和從事生產經營的場所。
4. 依法負有納稅義務的非從事生產經營的單位和個人,如繳納房產稅、土地使用稅的單位和個人。
除上述企事業單位和個人之外,其他臨時取得應稅收入或者發生應稅行為,以及只繳納個人所得稅、車船稅的單位和個人,可不辦理稅務登記或者只登記不發證。
(二)稅務登記的種類(掌握)
包括:設立稅務登記,變更稅務登記,注銷稅務登記,停業、復業登記,外出經營報驗登記。
1. 設立稅務登記
(1)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領取工商營業執照(含臨時工商營業執照)的,應自領取工商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向生產、經營所在地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
(2)其他納稅人應當自依法成立或成為法定納稅人之日起30日內申報辦理稅務登記。
稅務機關對納稅人稅務登記地點發生爭議的,由其共同的上級稅務機關指定管轄。
了解納稅人在申報辦理稅務登記時提供的證件、資料以及稅務登記表的內容。
(3)已辦理稅務登記的扣繳義務人應當自扣繳義務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稅務登記地稅務機關申報辦理扣繳稅款登記。
2. 變更稅務登記
納稅人稅務登記內容發生變化的,應當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變更稅務登記。
納稅人已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的,應當自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之日起30日內,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變更登記。
納稅人按規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或者其變更登記的內容與工商登記內容無關的,應當自稅務登記內容實際發生變化之日起30日內,或自有關機關批準或宣布變更之日起30日內,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變更登記。
稅務機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30日內,審核辦理變更稅務登記。
3. 注銷稅務登記
納稅人發生解散、破產、撤銷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終止納稅義務的,應當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者其他機關辦理注銷登記前,向原稅務登記機關辦理注銷稅務登記;
按規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者其他機關辦理注銷登記的,應當自有關機關批準或宣告終止之日15日內,辦理注銷稅務登記;
納稅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或被其他機關予以撤銷登記的,應當自營業執照被吊銷或被撤銷登記之日起15日內,辦理注銷稅務登記。
納稅人因住所、經營地點變動而涉及改變稅務登記機關的,應當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注銷稅務登記,并自注銷稅務登記之日起30日內向遷達地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
納稅人辦理注銷稅務登記前,應當結清應納稅款、多退(免)稅款、滯納金和罰款,繳銷發票、稅務登記證件和其他稅務證件。
4. 停業、復業登記
實行定期定額征收方式的個體工商戶需要停業的,應當在停業前向稅務機關辦理停業登記。納稅人的停業期限不得超過一年。
納稅人在停業期間發生納稅義務的,應當依法申報繳納稅款。
納稅人應當于恢復生產經營之前向稅務機關申報辦理復業登記。
納稅人停業期滿不能及時恢復生產經營的,應當在停業期滿前向稅務機關提出延長停業登記申請,并如實填寫《停、復業報告書》。
5. 外出經營報驗登記
納稅人到外縣(市)臨時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應當在外出生產經營之前,持稅務登記證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開具《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
稅務機關按照一地一證的原則,核發《外管證》,《外管證》的有效期限一般為30日,長不得超過180天。
(三)稅務登記證的發放及使用
1. 稅務登記證的發放
2. 稅務登記證的使用要求
(1)要亮證經營。稅務登記證正本,懸掛于生產經營場所明顯處。
(2)要遵守使用規定。稅務登記證件,只限納稅人本人使用,不得轉借、涂改、毀損、買賣或者偽造。
(3)辦理涉稅事宜要持稅務登記證
納稅人辦理下列事項時必須持稅務登記證件:開立銀行賬戶;申請減稅、免稅、退稅;申請辦理延期申報、延期繳納稅款;領購發票;申請開具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辦理停業、歇業;其他有關稅務事項。
(4)要定期驗換。一年一驗證,三年一換證。
(5)遺失要聲明作廢。15日內書面報告主管稅務機關并登報聲明作廢。
(四)稅務登記的法律責任(熟悉)
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稅務登記、變更或者注銷稅務登記的,責令限期改正,2000元,2000~10000元;
不辦理稅務登記——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稅務機關提請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其營業執照。
未按規定使用稅務登記證件,或者轉借、涂改、毀損、買賣、偽造稅務登記證件的,2000~10000,10000~50000元。
教育費附加是對繳納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的單位和個人就其實際繳納的“三稅”稅額為計稅依據而征收的一種附加費。
一、教育費附加的繳納人和征收范圍
負有繳納“三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應繳納教育費附加。
二、教育費附加的征收率——3%
三、教育費附加的征收依據和計算
(一)征收依據
納稅人實際繳納的消費稅 、增值稅、營業稅三稅稅額之和。
(二)教育費附加的計算
應納教育費附加=納稅人實際繳納的“三稅”稅額×征收比率
四、教育費附加的減免
(一)進口不征,出口不退。
(二)對由于減免增值稅、消費稅和營業稅而發生的退稅,可同時退還已征收的教育費附加。
節 稅務基礎管理
一、稅務登記(納稅登記)
熟悉稅務登記的概念:稅務機關對納稅人的經濟活動進行登記并據此對納稅人實施稅務管理的一種法定制度。稅務登記是稅務機關對納稅人實施稅收管理的首要環節和基礎工作。
(一)稅務登記的范圍(熟悉)
1. 實行獨立經濟核算,經工商部門批準核發營業執照的企業和個體戶。
2. 領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的事業單位和社會性團體。
3. 企業在外地設立的分支機構和從事生產經營的場所。
4. 依法負有納稅義務的非從事生產經營的單位和個人,如繳納房產稅、土地使用稅的單位和個人。
除上述企事業單位和個人之外,其他臨時取得應稅收入或者發生應稅行為,以及只繳納個人所得稅、車船稅的單位和個人,可不辦理稅務登記或者只登記不發證。
(二)稅務登記的種類(掌握)
包括:設立稅務登記,變更稅務登記,注銷稅務登記,停業、復業登記,外出經營報驗登記。
1. 設立稅務登記
(1)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領取工商營業執照(含臨時工商營業執照)的,應自領取工商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向生產、經營所在地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
(2)其他納稅人應當自依法成立或成為法定納稅人之日起30日內申報辦理稅務登記。
稅務機關對納稅人稅務登記地點發生爭議的,由其共同的上級稅務機關指定管轄。
了解納稅人在申報辦理稅務登記時提供的證件、資料以及稅務登記表的內容。
(3)已辦理稅務登記的扣繳義務人應當自扣繳義務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稅務登記地稅務機關申報辦理扣繳稅款登記。
2. 變更稅務登記
納稅人稅務登記內容發生變化的,應當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變更稅務登記。
納稅人已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的,應當自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之日起30日內,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變更登記。
納稅人按規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或者其變更登記的內容與工商登記內容無關的,應當自稅務登記內容實際發生變化之日起30日內,或自有關機關批準或宣布變更之日起30日內,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變更登記。
稅務機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30日內,審核辦理變更稅務登記。
3. 注銷稅務登記
納稅人發生解散、破產、撤銷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終止納稅義務的,應當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者其他機關辦理注銷登記前,向原稅務登記機關辦理注銷稅務登記;
按規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者其他機關辦理注銷登記的,應當自有關機關批準或宣告終止之日15日內,辦理注銷稅務登記;
納稅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或被其他機關予以撤銷登記的,應當自營業執照被吊銷或被撤銷登記之日起15日內,辦理注銷稅務登記。
納稅人因住所、經營地點變動而涉及改變稅務登記機關的,應當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注銷稅務登記,并自注銷稅務登記之日起30日內向遷達地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
納稅人辦理注銷稅務登記前,應當結清應納稅款、多退(免)稅款、滯納金和罰款,繳銷發票、稅務登記證件和其他稅務證件。
4. 停業、復業登記
實行定期定額征收方式的個體工商戶需要停業的,應當在停業前向稅務機關辦理停業登記。納稅人的停業期限不得超過一年。
納稅人在停業期間發生納稅義務的,應當依法申報繳納稅款。
納稅人應當于恢復生產經營之前向稅務機關申報辦理復業登記。
納稅人停業期滿不能及時恢復生產經營的,應當在停業期滿前向稅務機關提出延長停業登記申請,并如實填寫《停、復業報告書》。
5. 外出經營報驗登記
納稅人到外縣(市)臨時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應當在外出生產經營之前,持稅務登記證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開具《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
稅務機關按照一地一證的原則,核發《外管證》,《外管證》的有效期限一般為30日,長不得超過180天。
(三)稅務登記證的發放及使用
1. 稅務登記證的發放
2. 稅務登記證的使用要求
(1)要亮證經營。稅務登記證正本,懸掛于生產經營場所明顯處。
(2)要遵守使用規定。稅務登記證件,只限納稅人本人使用,不得轉借、涂改、毀損、買賣或者偽造。
(3)辦理涉稅事宜要持稅務登記證
納稅人辦理下列事項時必須持稅務登記證件:開立銀行賬戶;申請減稅、免稅、退稅;申請辦理延期申報、延期繳納稅款;領購發票;申請開具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辦理停業、歇業;其他有關稅務事項。
(4)要定期驗換。一年一驗證,三年一換證。
(5)遺失要聲明作廢。15日內書面報告主管稅務機關并登報聲明作廢。
(四)稅務登記的法律責任(熟悉)
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稅務登記、變更或者注銷稅務登記的,責令限期改正,2000元,2000~10000元;
不辦理稅務登記——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稅務機關提請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其營業執照。
未按規定使用稅務登記證件,或者轉借、涂改、毀損、買賣、偽造稅務登記證件的,2000~10000,10000~5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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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zlj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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