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十七條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專門基金托管部門的從業人員違反本法第十八條規定,給基金財產或者基金份額持有人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情節嚴重的,取消基金從業資格;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釋義】 本條是對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違反本法第18條規定應承擔的法律責任的規定。
本法第18條規定,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監事、經理和其他從業人員,不得擔任基金托管人或者其他基金管理人的任何職務,不得從事損害基金財產和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證券交易及其他活動。本法第27條第1款規定,本法第15條、第18條的規定,適用于基金托管人的專門基金托管部門的從業人員。由此可見,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專門基金托管部門的從業人員不得在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任職務,不得從事損害基金財產、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證券交易及其他活動。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專門基金托管部門的從業人員在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任職務,從事損害基金財產、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證券交易及其他活動應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一、民事責任
民事責任是民事法律關系人不履行民事法律義務應承擔的法律后果。民事責任具有以下特點:一是以財產責任為主;二是以等價、補償為主;三是向特定的權利人或者受害人承擔責任。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的規定,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主要有十種: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返還財產;恢復原狀;修理、重作、更換;賠償損失;支付違約金;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專門基金托管部門的從業人員在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任職務,從事損害基金財產、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證券交易及其他活動,給基金財產或者基金份額持有人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本條強調了賠償責任。
二、行政責任
即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對在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任職務,從事損害基金財產、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證券交易及其他活動,情節嚴重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專門基金托管部門的從業人員發出處罰通知,取消基金從業資格。這種處罰是一種資格罰,是對在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任職務,從事損害基金財產、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證券交易及其他活動,情節嚴重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專門基金托管部門的從業人員給予其取消基金從業資格,使其不再在基金行業從業的行政處罰措施。受到處罰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接到被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給予取消基金從業資格的行政處罰通知后,應當立即不再在基金行業從業。什么是情節嚴重,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確定。
三、刑事責任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專門基金托管部門的從業人員違反本法第18條規定,給基金財產或者基金份額持有人造成損害,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來源:233網校-基金銷售責編:cxjun23 評論 糾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