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
1.【參考答案】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O201)由:由協議書、通用條款、專用條款三部分組成。
《關于鋼筋價格調整的補充協議》屬于協議書部分。
【考點解析】
雖然在建設領域,每份合同的內容不盡相同,但是各地建委的制式合同文本基本是參照國家工商總局頒發的示范文本為基礎的。目的是提高建筑施工合同的標準化、規范化。
所以在學習的過程中,考生要熟讀相關的各個條款,更要準確掌握國家示范文本合同的組成、合同解釋順序等相關知識。
2.【參考答案】
事件二中發包行為的錯誤之處和理由分別如下:
(1)錯誤一:將水電安裝及塑鋼窗指定分包;
理由:屬于肢解分包。
(2)錯誤二:A專業公司將塑鋼窗分包給B專業公司;
理由:屬于非法轉包。
(3)錯誤三:指定塑鋼窗為某品牌;
理由:違反《招標投標法》(或建設單位不得指定品牌)。
【考點解析】
為了規范建設施工領域違法行為,國家、有關部門頒布了一系列法律法規,其目的是保證建筑施工各類行為的合法、有序,反映出建筑工程是關乎國計民生的大事。在工程分包管理方面,對什么是合法分包、什么是違法分包做了嚴格的界定。
建設單位是在施工總承包單位已經進場開始施工之后,將水電安裝工程和塑鋼窗分包指定給了A建設公司,這是相關法律法規明令禁止的,屬于肢解工程,這樣的做法是逃避政府相關部門的管理。如果是在招投標階段將水電安裝工程和塑鋼窗進行指定分包,履行相關的手續后則是合法的。
在專業分包管理的相關規定中,嚴禁專業分包工程再分包或者轉包,必須由該專業分包單位自行施工。
為了保證工程質量,防止腐敗行為,招標投標法中明確規定嚴禁指定材料具體品牌。
建設單位可以對工程使用材料的規格、性能、價格等提出相關要求。
3.【參考答案】
(1)6萬元排水費索賠:不成立。
理由:包干使用(或降雨產生的排水費用屬于施工單位應承擔的風險)。
(2)8萬元檢測費索賠:成立;
理由:承包(合同)范圍之外(或國產鋼筋不包含化學檢測項目)。
【考點解析】
考題中給出的是連續降雨發生了排水費用6萬元,需要結合本題題目明示和隱含的條件判定,明示的條件是“條款約定中沒有提及此類情況”和“連續降雨”,隱含的條件是合同示范文本中允許調整的基本條件。經過如此分析,此費用是施工單位可以預見的,屬于施工單位應承擔的風險,且不屬于不可抗力范疇。
在建筑工程造價的計取方式中,取費中包含了檢測費用。但是該檢測費用是一般性的常規檢測,主要是對材料物理性能等方面的檢測。在建筑施工領域一般不做化學檢測,尤其是對國產鋼筋,對國外進口鋼筋是必須進行化學檢測的。
4.【參考答案】
事件四中填充墻砌筑過程中的錯誤做法和正確做法分別如下:
錯誤一:加氣混凝土砌塊墻體直接從結構樓面開始砌筑;
正確做法:廚房、衛生間、浴室等處墻底部宜現澆混凝土坎臺(或砌筑燒結普通磚、多孔磚、普通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塊),高度宜做到200mm。
錯誤二:砌筑到梁底并間歇7d再將其補砌擠緊;
正確做法:至少間歇14d后再進行補砌擠緊。
【考點解析】
《砌體結構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50203--2011第9.1.6條規定,在廚房、衛生間、浴室等處采用輕骨料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塊、蒸壓加氣混凝土砌塊砌筑墻體時,墻底部宜現澆混凝土坎臺,其高度宜為150mm;而《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50209--2010第4.10.11條規定為“不小于200mm”,且為強條。兩相比對應偏于保守取200mm。
根據《砌體結構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50203--2011第9.1.9條規定,填充墻砌體砌筑應待承重主體結構檢驗批驗收合格后進行。填充墻與承重主體結構間的空(縫)隙部位施工,應在填充墻砌筑14d后進行。
5.【參考答案】
(1)竣工驗收日期:2012年12月28日;
(2)工程結算總價=合同價+補充協議+索賠+獎罰
=3600+60+8+2×3=3674萬元
【考點解析】
工程竣工后,施工單位需要及時提交竣工驗收報告如果經四方驗收結論為合格,施工單位提交竣工驗收報告之日即為竣工驗收日期;如果經四方驗收結論為不合格,施工單位應對工程不合格項進行整改,再經四方重新驗收合格之日為竣工驗收日期。
工程竣工結算以施工圖、合同條款以及補充協議等為依據,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對整個施工過程中發生的費用進行確認的過程。需要注意的是施工過程中發生的所有費用之和不等于工程結算,例如違反合同約定、違反法律規定的費用是無法得到認可的。
(五)
1.【參考答案】
需要進行專家論證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專項施工方案還有:
(1)基坑支護與降水工程;
(2)土方開挖工程;
(3),人工挖孔樁工程;
(4)模板工程及支撐體系(或高大支撐模架工程);
(5)玻璃幕墻工程;
(6)內爬式塔吊拆除工程;
(7)起重吊裝工程。
【考點解析】
根據背景材料,既然是地下3層,證明基坑深度肯定超過5m,那么要論證方案的肯定有基坑支護與降水工程、土方開挖工程。
有18m深的人工挖孔樁,超過16m深的人工挖孔樁必須專家論證。
首層大堂高度為12m,跨度為24m,模板工程及支撐體系也需要專家論證。
建筑高度約203m,外墻為玻璃幕墻,施工高度超過50m及以上的建筑幕墻安裝需要專家論證。
垂直運輸采用內爬式塔吊,高度在200m及以上內爬起重設備的拆除工程也需組織專家論證。
單個構件吊裝最大重量為12t,單件起吊重量在10O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裝工程需專家論證。
注意:背景材料中沒有涉及的,如拆除、爆破、爬模什么的,明顯不會涉及的內容,建議不要在答題時哆嗦了。
2.【參考答案】
驗槽組織方式妥當。
基坑驗槽還應包括如下內容:(1)基槽尺寸;(2)槽底深度(坑底標高、開挖深度);(3)槽壁、槽底土質類型、均勻程度;(4)有關異常土質是否存在;(5)基坑土質及地下水情況是否與勘察報告相符;(6)有無破壞原狀土結構或發生較大的土質擾動現象;(7)基槽邊坡外緣與附近建筑物的距離;(8)基坑開挖對建筑物穩定是否有影響。
【考點解析】
首先明確:建(構)筑物基坑均應進行施工驗槽。基坑挖至基底設計標高并清理后,施工單位必須會N勘察、設計、建設(或NN)等單位共同進行驗槽,合格后方能進行基礎工程施工。由于需要召集勘察、設計等單位,故其通常應為建設單位(或委托總監理工程師)組織。由此可見,事件一中基坑驗槽組織方式是妥當的。
針對驗槽的內容,背景材料指出,驗收小組經檢驗確認了該基坑不存在孔穴、古墓、古井、防空掩體及其他地下埋設物;然后核對了基坑的位置。至少還應該驗核的內容有:
(1)基槽尺寸、槽底深度(坑底標高、開挖深度),檢查是否與設計圖紙相符;
(2)仔細觀察槽壁、槽底土質類型、均勻程度和有關異常土質是否存在,核對基坑土質及地下水情況是否與勘察報告相符;
(3)核實有無破壞原狀土結構或發生較大的土質擾動現象;
(4)檢查基槽邊坡外緣與附近建筑物的距離,基坑開挖對建筑物穩定是否有影響。
3.【參考答案】
焊縫產生夾渣的原因可能有:(1)焊接材料質量不好;(2)焊接電流太小;(3)焊接速度太快;(4)熔渣密度太大;(5)阻礙熔渣上浮;(6)多層焊時熔渣未清除干凈等。
處理方法:先鏟除夾渣處的焊縫金屬,然后焊補。
【考點解析】
鋼結構施工過程中,焊縫易產生缺陷,為質量通病之一。焊縫缺陷通常分為六類:裂紋、孔穴、固體夾雜、未熔合、未焊透、形狀缺陷和上述以外的其他缺陷。
其中:固體夾雜有夾渣和夾鎢兩種缺陷。產生夾渣的主要原因是焊接材料質量不好、焊接電流太小、焊接速度太快、熔渣密度太大、阻礙熔渣上浮、多層焊時熔渣未清除干凈等,其處理方法是鏟除夾渣處的焊縫金屬,然后焊補。產生夾鎢的主要原因是氬弧焊時鎢極與熔池金屬接觸,其處理方法是挖去夾鎢處缺陷金屬,重新焊補。
4.【參考答案】
(1)對所查處問題的正確做法為:辦理夜間施工許可證、并公告附近社區居民。
(2)施工現場避免或減少光污染的防治措施有:
1)夜間室外強光照明應加設燈罩,透光方向集中在施工范圍;
2)電焊作業采取遮擋措施,避免電焊弧光外泄。
【考點解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第63條規定:“夜間”是指晚22時至晨6時之間。
《建筑施工場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GB12523--2011在第3.8款中對此規定進一步進行闡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晝間”是指6:00至22:00之間的時段;“夜間”是指22:00至次日6:00之間的時段。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為環境噪聲污染防治的需要(如考慮時差、作息習慣差異等)而對晝間、夜間的劃分另有規定的,應按其規定執行。
但作為全國統一的考試,只能按國家法律或規定作答,即:22:00至次日6:00之間。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第30條規定:
在城市市區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內,禁止夜間進行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的建筑施工作業,但搶修、搶險作業和因生產工藝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須連續作業的除外。
因特殊需要必須連續作業的,必須有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有關主管部門的證明。前款規定的夜間作業,必須公告附近居民。
夜間施工的證明,也就是業界通常所說的夜間施工許可證。
故考試用書上進行如下闡述:
(1)施工期間應遵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施工場界噪聲限值》制定降噪措施。確需夜間施工的,應辦理夜間施工許可證明,并公告附近社區居民。
(2)盡量避免或減少施工過程中的光污染。夜間室外照明燈應加設燈罩,透光方向集中在施工范圍。電焊作業采取遮擋措施,避免電焊弧光外泄。
最后再仔細審下題,提問:寫出對所查處問題的正確做法,不要再判斷是否正確,也不需要過多地說原因,直接寫正確做法。
5.【參考答案】
事件五中的不妥之處及理由分別如下:
不妥之一:A勞務公司將部分工程分包給了另一家有相應資質的8勞務公司;
理由:勞務作業承包人必須自行完成所承包的任務(或分包工程不得再分包,或屬違法分包)。
不妥之處二:B勞務公司將工人安排在本工程地下室居住;
理由:在建工程不允許住人。
不妥之處三:項目部安全員向施工作業班組進行了安全技術交底;
理由:應由施工單位負責項目管理的技術人員向施工作業班組進行安全技術交底。
【考點解析】
事件五總共有四句話,第一句表述工程現狀,第二句為A將部分工作轉交給B,第三句為B安排工人住在地下室,第四句是總承包單位對作業班組進行安全技術交底。下面開始逐一分析:
第一句:明顯是后續發生事件的原因表述,不存在妥當與否。
第二句:首先明確A勞務公司的身份——勞務分包,A將自己合同范圍內的部分勞務作業以分包的形式給B勞務公司,其實就是分包再分包的行為,根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顯然不合法。
第三句:結構施工到30層,二次結構才開始插入,明顯屬在建工程。相關規范明確規定,施工現場的施工區域應與辦公、生活區劃分清晰,并應采取相應的隔離防護措施。
施工現場的臨時用房應選址合理,并應符合安全、消防要求和國家有關規定。在建工程內嚴禁住人。
第四句:根據《建設工程項目管理規范》GB/T50326--2006第11.3.3條規定,工程開工前,項目經理部的技術負責人應向有關人員進行安全技術交底;結構復雜的分項工程實施前,項目經理部的技術負責人應進行安全技術交底;項目經理部應保存安全技術交底記錄。明顯,交底人應為項目技術負責人員,而不能是安全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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