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查范圍:
(1)主觀題試卷:卷面有無漏評,分數的計算、合分、登分是否有誤,對主觀題評分標準掌握上的異議不屬于核查范圍;
(2)客觀題(答題卡作答)無考試成績的;
(3)違紀、違規、異常記錄的。
復查須知:
1、成績復查只限于主觀題考試成績的復查,客觀題成績不在復查受理范圍之內。
2、考生需在考試成績公布之日起一個月內(節假日除外)持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到當地考試中心辦公大廳提交復查申請表,逾期不予受理。
3、參照人社部部有關規定,考試成績復查工作,由人事考試中心工作人員負責,申請人不能參見試卷,復查試卷只復核申請人在試卷或答題紙上作答有無漏評,計分、登分是否準確,復查內容不涉及評分標準的掌握。
4、一般對同一考試科目,成績復查工作只受理一次。
5、由于考試成績屬考生個人隱私,因此復查申請只能由本人提交,不可代辦。
6、復查考試成績申請表一般樣式如下(各省復查考試成績申請表可能有所不同,具體請以當地人事考試中心公布的復查考試成績申請表為準):
考試名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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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復查科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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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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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證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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準考證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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檔案管理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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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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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成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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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系電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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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箱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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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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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1、若所復查的考試沒有檔案管理號,該欄目注明“無”。其余項目必須全部填寫,若因考生誤填或漏填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考生自己負責。
2、考生須確認以上所填信息真實、準確、符合復查規定的要求后,在閱讀“復查須知”后手工簽字,否則申請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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