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一建教材將有部分改動,編委會強調今年命題要與工程實踐進一步接軌,也就是會進一步增加通過的難度。那么新教材到底會在哪些方面作出改動呢?小編將帶大家詳細分析一下2014年一級建造師教材改版相關問題。
中 標
招投標六大程序:招標、投標、開標、評標、中標和簽約
筆者且針對此六大程序,分別以六份資料進行針對性的分析。
此資料為對第一大程序——中標的分析。
中標就是在招標投標中選定最優的投標人,從投標人來說,就是投標成功,爭取到了招標項目的合同。招標投標法對確定中標人的程序、標準和中標人應當切實履行義務等方面作出了規定,這既是保證競爭的公平、公正,也是為了維護競爭的成果。
一、影響分析
1、確定中標人
《評標委員會和評標方法暫行規定》第40條規定:“評標和定標應當在投標有效期結束日30個工作日前完成。不能在投標有效期結束日30個工作日前完成評標和定標的,招標人應當通知所有投標人延長投標有效期。
【注意】根據13年九部委23號令,前述規定已經改為:“評標和定標應當在投標有效期內完成。不能在投標有效期內完成評標和定標的,招標人應當通知所有投標人延長投標有效期。”
二、重點點評
1、中標通知書
建筑工程設計招標項目 |
公開招標 |
2—3個中標候選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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邀請招標 |
1—2個中標候選 |
施工程施工招標的項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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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超過3名有排序中標候選人 |
機電產品國際招標項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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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薦一個中標人 |
中標通知書實質上就是招標人對其選中的投標人的承諾,是招標人同意某投標人的要約的意思表示。但是招標投標法對于中標通知書的規定,有兩點不同于合同法關于承諾的規定。一是合同法規定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時發生法律效力,而中標通知書只要發出后即發生法律效力。在中標通知書發出以后,如果招標人改變中標結果,或者中標人放棄中標項目,應當承擔法律責任。二是合同法規定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而中標通知書發出后,承諾雖然發生法律效力,但在書面合同訂立之前,合同尚未成立。招標投標法這種特殊的規定,是為了適應招標投標的特殊情況,更加有利于招標人對投標人的約束,保護招標人的權利。
中標通知書發出后,如果招標人改變中標結果或者中標人放棄中標項目,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這種法律責任是指締約過失責任。由于招標人或者投標人的上述行為在訂立合同時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給對方造成損失,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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