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點:法的形式和效力層級
1.法的形式
我國法的形式 | 制訂機關 | 表現形式 |
憲法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 《憲法》 |
法律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 | 《XX法》《民法典》 |
行政法規 | 國務院 | 《XX條例》 |
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單行條例 | 省級、設區的市級人大及常委會 | 《XX?。ㄊ校X條例》 |
部門規章 | 國務院下屬各部委 | 《XX規定、辦法、實施細則》 |
地方政府規章 | 省級、設區的市級政府 | 《XX省(市)XX規定、辦法》 |
國際條約 | 我國與外國 | 《XX公約、協議、聯合宣言》 |
效力層級:憲法至上,上位法優于下位法,特別優于一般,新法優于舊法。
2.需要有關機關裁決適用的特殊情況
法律之間 | 新的一般與舊的特別沖突 | 全國人大常務委員會裁決 |
行政法規之間 | 國務院裁決 | |
同一機關制定 | 誰制定誰裁決 | |
地方性法規與部門規章沖突 | 由國務院提出意見 | 國務院認為適用地方性法規,國務院裁決 |
國務院認為應當適用部門規章,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委會裁決 | ||
部門規章之間、部門規章與地方政府規章沖突 | 國務院裁決 | |
授權制定的法規與法律規定沖突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裁決 |
3.備案
法的形式 | 備案機關(公布后30日內) |
行政法規 | 全國人大常委會 |
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的地方性法規 | 全國人大常委會和國務院 |
設區的市、自治州制定的地方性法規 | 由省級人大常委會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和國務院 |
自治州、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制定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 | 由省級人大常委會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和國務院,應當說明對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作出變通的情況 |
部門規章 | 國務院 |
省級地方政府規章 | 國務院、本級人大常委會 |
設區的市、自治州制定的地方規章 | 國務院、本級人大常委會、省級人大常委會、省級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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