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點、工傷保險制度
1.工傷認定
認定為工傷 | (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2)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3)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4)患職業病的; (5)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
視同工傷 | (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2)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3)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的。 |
不得認定 | 下列情形受到傷害,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 (1)故意犯罪的; (2)醉酒或者吸毒的; (3)自殘或者自殺的。 |
工傷申請 | (1)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2)用人單位未在規定的時限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受傷害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1年內,可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社保部門提出。 |
工傷認定 | (1)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 (2)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對受理的事實清楚、權利義務明確的工傷認定申請,應當在15日內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 |
2.工傷保險待遇
工傷保險特征 | (1)工傷保險的投保人為用人單位,被保險人為與該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的職工。 (2)工傷保險是一種強制性保險 (3)工傷保險實行無過錯責任原則——無論受傷的職工是否有過錯 |
工傷醫療待遇 | (1)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作出認定為工傷的決定后發生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的,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支付工傷職工治療工傷的醫療費用。 (2)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 |
工傷致殘待遇 | 生活護理費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個不同等級支付,其標準分別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40%或者30%。 |
工傷致死待遇 | (1)職工因工死亡,其近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①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②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準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 ③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1)職工因工外出期間發生事故或者在搶險救災中下落不明的,從事故發生當月起3個月內照發工資,從第4個月起停發工資,由工傷保險基金向其供養親屬按月支付供養親屬撫恤金。生活有困難的,可以預支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的50%。職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職工因工死亡的規定處理。 |
停止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 (1)喪失享受待遇條件的;(2)拒不接受勞動能力鑒定的;(3)拒絕治療的。 |
進入233網校一級建造師資料包,下載更多一建備考資料>>
【2025最新版】一建5年黃金真題庫·精準提分利器
刪除過期考點·只練必考題·通關快人一步!
【精準】2020-2024真題精選
依據2025年最新考綱剔除過期/低頻題,保留高頻核心考點題,省去無效刷題時間!
管理/法規/經濟+建筑/市政/機電/水利/公路/港口/礦業,薄弱點一鍵鎖定,針對性突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