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法規》第五章近5年分值高達13-16分,是通關關鍵!本文精準提煉該章13個核心高頻考點,涵蓋高頻命題點與易錯難點。備考時間緊?鎖定這些精華考點,助你高效掌握法規基礎,輕松拿下高分值章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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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建《法規》歷年分值分布情況
一建《法規》第五章共3個小節,各小節在歷年考試中的分值分布和重要程度有所不同。下面為大家羅列了各節重要考點和歷年分值占比等,如下表:
二、一建《法規》第五章核心考點
考點1、合同的訂立
(1)要約:是希望與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②要約可以撤回。撤回要約的通知應當在要約到達相對人前或者與要約同時到達相對人
③要約可以撤銷,但要約人以確定承諾期限或者其他形式明示要約不可撤銷;
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約失效:
A.要約被拒絕;B.要約被依法撤銷;C.承諾期限屆滿,受要約人未作出承諾;D.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作出實質性變更
(2)承諾:是受要約人同意要約的意思表示
①受要約人超過承諾期限發出承諾,或者在承諾期限內發出承諾,按照通常情形不能及時到達要約人的,為新要約;但是,要約人及時通知受要約人該承諾有效的除外
②承諾對要約的內容作出非實質性變更的,除要約人及時表示反對或者要約表明承諾不得對要約的內容作出任何變更外,該承諾有效,合同的內容以承諾的內容為準
(3)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考點2、合同的效力
可撤銷合同 | 違心 | 基于重大誤解訂立的合同 |
以欺詐手段訂立的合同 | ||
以脅迫的手段訂立的合同 | ||
處于危險狀態、缺乏判斷能力等致使顯失公平的 | ||
效力待定合同 | 無交易資格 | 限制行為能力人訂立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不相適應的合同 |
無權代理訂立的合同(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 | ||
撤銷權的行使 | 撤銷權消滅情形:(1)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1年內、重大誤解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90日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2)當事人受脅迫,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1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3)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后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放棄撤銷權。當事人自民事法律行為發生之日起5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 | |
效力待定合同 | 法定代理人/被代理人30日內追認,有效;未作表示,視為拒絕追認, 被追認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
考點3、違約責任
(1)違約責任的種類: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違約金與定金
(2)定金:
①定金合同自實際交付定金時成立
②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20%,超過部分不產生定金的效力
③實際交付的定金數額多于或者少于約定數額的,視為變更約定的定金數額
④定金約定屬于主合同的從屬合同
⑤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無權請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⑥當事人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一方違約時,對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
⑦定金不足以彌補一方違約造成的損失的,對方可以請求賠償超過定金數額的損失
考點4、建設工程工期
開工日期 | 當事人對建設工程開工日期有爭議的 ,人民法院應當分別按照以下情形予以認定: (1)開工日期為發包人或者監理人發出的開工通知載明的開工日期;開工通知發出后, 尚不具備開工條件的,以開工條件具備的時間為開工日期;因承包人原因導致開工時間推遲的 ,以開工通知載明的時間為開工日期。 (2)承包人經發包人同意已經實際進場施工的 ,以實際進場施工時間為開工日期。 (3)發包人或者監理人未發出開工通知 ,亦無相關證據證明實際開工日期的 ,應當綜合考慮開工報告、合同、施工許可證、竣工驗收報告或者竣工驗收備案表等載明的時間,并結合是否具備開工條件的事實 ,認定開工日期。 |
竣工日期 | 當事人對建設工程實際竣工日期有爭議的 ,按照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1)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的 ,以竣工驗收合格之日為竣工日期; (2)承包人已經提交竣工驗收報告 ,發包人拖延驗收的 ,以承包人提交驗收報告之日 為竣工日期; (3)建設工程未經竣工驗收 ,發包人擅自使用的 ,以轉移占有建設工程之日為竣工日期。 |
考點5、建設工程價款
當事人就同一建設工程訂立的數份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均無效,但建設工程質量合格,一方當事人請求參照實際履行的合同關于工程價款的約定折價補償承包人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實際履行的合同難以確定,當事人請求參照最后簽訂的合同關于工程價款的約定折價補償承包人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工程欠款及利息 | 當事人對欠付工程價款利息計付標準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處理;沒有約定的,按照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或者同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息 ;利息從應付工程價款之日開始計付; 沒有約定時,下列時間視為應付款時間: (1)建設工程已實際交付的 ,為交付之日; (2)建設工程沒有交付的 ,為提交竣工結算文件之曰; (3)建設工程未交付 ,工程價款也未結算的 ,為當事人起訴之日。 |
工程墊資的處理 | (1)當事人對墊資和墊資利息有約定,承包人請求按照約定返還墊資及其利息的 ,應予支持 ,但是約定的利息計算標準高于墊資時的同類貸款利率或者同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的部分除外。 (2)當事人對墊資沒有約定的,按照工程欠款處理。當事人對墊資利息沒有約定 ,承包人請求支付利息的 ,不予支持。 |
考點6、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
①裝飾裝修工程具備折價或者拍賣條件,裝飾裝修工程的承包人請求工程價款就該裝飾裝修工程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優先受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②未竣工的建設工程質量合格,承包人請求其承建工程的價款就其承建工程部分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優先受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③承包人享有的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優于抵押權和其他債權
④承包人就逾期支付建設工程價款的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等主張優先受償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⑤承包人應當在合理期限內行使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但最長不得超過18個月,自發包人應當給付建設工程價款之日起算
考點7、施工合同的變更
如果當事人對于合同變更的內容約定不明確的,則推定為未變更 | |
合同權利(債權)轉讓 | 1、債權人轉讓債權應當通知債務人 ,未經通知的轉讓行為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 ,但債權人債權的轉讓無需得到債務人的同意 2、債務人接到債權轉讓通知后 ,債務人對讓與人的抗辯 ,可以向受讓人主張 3、從權利隨同主權利轉讓 |
合同義務(債務)轉讓 | 債務人將債務的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的 ,應當經債權人同意 |
考點8、買賣合同
一般規定 | ①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 ,在標的物交付之前由出賣人承擔 ,交付之后由買受人承擔。 ②因買受人的原因致使標的物不能按照約定的期限交付的 ,買受人應當自違反約定之日起承擔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 |
出賣人出賣交由承運人運輸的在途標的物 | 除當事人另有約定的以外,毀損、滅失的風險自合同成立時起由買受人承擔。 |
需要運輸的標的物 | ①當事人沒有約定交付地點或者約定不明確, 出賣人將標的物交付給第一承運人后 ,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買受人承擔。 ②出賣人依約將標的物置于交付地點 ,買受人違反約定沒有收取的,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自違反約定之日起由買受人承擔。 |
標的物質量不符合質量要 求 ,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 ①買受人可以拒絕接受標的物或者解除合同。 ②買受人拒絕接受標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 ,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出賣人承擔。 |
考點9、借款合同
(1)借款合同的標的是貨幣
(2)借款合同一般是要式合同。借款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間借款另有約定的除外
(3)借款合同多為有償合同。商業借貸均為有償合同(有息貸款),民間借貸可以是有償合同(有息),也可以是無償合同(無息)
(4)借款合同一般是諾成合同。商業借貸以及除自然人之間借貸之外的民間借貸合同是諾成合同,自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時合同成立;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是實踐性合同,合同自貸款人提供借款之日成立
考點10、保證合同
保證合同 | 保證人與債權人應以書面形式訂立保證合同。 |
保證方式 | 一般保證(無約或約定不明)、連帶責任保證 |
保證人資格 | 機關法人不得為保證人,但是經國務院批準為使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經濟組織貸款進行轉貸的除外。以公益為目的的非營利法人、非法人組織不得為保證人。 |
擔保范圍 | 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債權的費用。 |
保證期間 | 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 ,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6 個月。 |
保證責任 | ①保證期間,債權人轉讓全部或者部分債權,未通知保證人的,該轉讓對保證人不發生效力。 ②第三人加入債務的,保證人的保證責任不受影響。債權人和債務人未經保證人書面同 意,協商變更主債權債務合同內容,減輕債務的,保證人仍對變更后的債務承擔保證責任;加重債務的 ,保證人對加重的部分不承擔保證責任。 ③債權人和債務人變更主債權債務合同的履行期限,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的,保證期間不受影響。 |
考點11、租賃合同
租期 | ①租賃合同可以約定租賃期限 ,但租賃期限不得超過20 年。超過 20 年的 ,超過部分無效。 ②租賃期限 6 個月以上的 ,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 ,無法確定租賃期限的 ,視為不定期租賃。 |
不定期租賃 | 定期租賃合同期限屆滿 ,承租人繼續使用租賃物, 出租人沒有提出異議的 ,原租賃合同繼續有效 ,但租賃期限為不定期。 |
考點12、承攬合同
(1)承攬合同的特征:雙務、有償、諾成、不要式合同
①承攬合同的標的是完成特定的工作
②承攬人向定作人交付的標的物是定作物
③承攬合同具有一定的人身性質
④承攬人向定作人交付的必須是以自己的設備、技術和勞力,完成主要工作的工作成果
(2)承攬合同的解除權
①承攬人的合同解除權:定作人不履行協助義務的,承攬人可催告其在合理的期限內履行,定作人逾期仍不履行的,承攬人可以解除合同
(3)定作人的合同解除權
①定作人的法定解除權。承攬人未經定作人同意將主要承攬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定作人可以解除合同
②定作人的任意解除權。定作人在承攬人完成工作前可以隨時解除合同,造成承攬人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考點13、運輸合同
(1)運輸合同的特征
①貨運合同的當事人具有特殊性。收貨人有時和托運人是同一人
②貨運合同的客體是承運人的運送行為,不是運送的貨物本身
③貨運合同為雙務、有償、諾成合同
④貨運合同多為定型化合同
(2)貨物在運輸過程中因不可抗力滅失,未收取運費的,承運人不得請求支付運費;已經收取運費的,托運人可以請求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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