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方案二可滿足要求,應選擇方案二。因為合同要求質量目標為優良,主體分部工程必須優良。采取方案二,所在分部工程可評為優良,此方案可行。
方案一所在主體工程不能評為優良,不能實現合同目標。
方案三所在主體分部工程不能評為優良,不能實現合同目標。
2.承包方提出順延工期2個月不合理。因為增加了K工作,工期增加1個月,所以監理工程師應簽證順延工期1個月。
3.增加結算費用120000元不合理。因為增加了K工作,使土方工程增加了3500m3,已經超過了原估計工程量22000m3的15%,故應進行價格調整,新增土方工程款為:
3500×16+200×16×0.9=55680(元)
混凝土工程量增加了200m3,沒有超過原估計工程量1800m3的15%,任按原單價計算,新增混凝土工程款為:200×320=64000(元)
監理工程師應簽證的費用為:
55680+64000=119680(元)
4.工程未經驗收,業主提前使用,由此發生的質量問題及其他問題,由業主承擔責任。(重大質量事故除外)
34、 某化工管道工程建設項目,在施工過程中未經監理工程師事先同意,施工單位根據業主的建議在某銷售單位訂購了一批鋼管。鋼管運抵施工現場后,經監理人員檢驗發現,鋼管質量存在下列問題:
1.施工單位未能提交產品合格證、質量保證書和檢測證明材料;
2.鋼管外觀粗糙、標識不清,并且存在銹斑。
3.施工單位已經取樣送檢,經具有實驗資質的單位試驗質量合格,并出具了試驗報告。
問題:
1.對上述問題應如何處理?
2.如果管材不合格進行退場等損失如何處理?
解:
1.由于該批鋼管是由施工單位采購的,經監理工程師檢驗發現該批鋼管外觀不良,標識不清,且無產品合格證等資料。故監理工程師應書面通知施工單位不得將該批鋼管用于本工程項目,并抄送業主備案。
2.監理工程師應要求施工單位提交該批鋼管的產品合格證、質量保證書、材質化驗單、技術指標報告和生產廠家生產許可證等資料,以備監理工程師對生產廠家和材質保證等方面進行書面資料的審查。
3.如果施工單位提交了上述資料,經監理工程師審查符合要求,則施工單位應按技術規范要求對該產品進行有見證員簽證的取樣送檢,自行取樣送檢是無效的。監理工程師不能同意使用該批管材。如果經見證抽樣并檢測后,證明材料質量符合技術規范、設計文件和工程承包合同要求,則監理工程師方可進行質檢簽證,并書面通知施工單位。
4.如果施工單位不能提供第二條所述的資料,或雖提供了上述資料,但經見證抽樣檢測后質量不符合技術規范、設計文件或工程承包合同要求,則監理工程師應書面通知施工單位不得將該批鋼管用于本項工程,并要求施工單位將該批鋼管運出施工現場。
5.監理工程師應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業主。工程材料的檢測費用由施工單位承擔。
6.在購買過程中,業主只是建議某單位買鋼管,并沒有直接參與買賣,因此,購買、運輸、退場等全部損失應有施工單位承擔,施工方與供貨廠商之間的經濟、法律等問題,由他們雙方根據供貨合同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