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 基本規定
(1) 支護結構可根據基坑周邊環境開挖深度工程地質與水文地質施工作業設備和施工
季節等條件按表1A432024-1選用排樁、地下連續墻、水泥土墻、逆作拱墻、土釘墻、原
狀土放坡或采: 用上述形式的組合。
( 2 ) 軟土場地可采用深層攪拌、注漿、間隔或全部加固等方法對局部或整個基坑底土
進行加固,或采用降水措施提高基坑內側被動抗力。
( 3 ) 對基坑側壁安全等級為一級,或對構件質量有懷疑的安全等級為二級和三級的支
護結構應進行質量檢測。 檢測工作結束后應提交包括下列內容的質量檢測報告:
1 ) 檢測點分布圖;
2 ) 檢測方法與儀器設備型號;
3 ) 資料整理及分析方法; :
4 ) 結論及處理意見。
二、排粧、地下連續墻
( 1 ) 懸臂式排樁結構樁徑不宜小于6 0 0 m m , 樁間距應根據排樁受力及樁間土穩定條
件確定。 ‘ ( 2 ) 排樁頂部應設鋼筋混凝土冠梁連接, 冠梁寬度水平方向不宜小于樁徑, 冠梁高度
豎直方向不宜小于4 0 0 m m 。 排樁與樁頂冠梁的混凝土強度等級宜大于C20 ; 當冠梁作為
連系梁時可按構造配筋。
( 3 ) 基坑開挖后, 排樁的樁間土防護可采用鋼絲網混凝土護面、 磚砌等處理方法;當
樁間滲水時,應在護面設泄水孔。當基坑面在實際地下水位以上且土質較好, 暴露時間較
短時,可不對樁間土進行防護處理。
( 4 ) 懸臂式現澆鋼筋混凝土地下連續墻厚度不宜小于6 0 0 m m ,地下連續墻頂部應設
置鋼筋混凝土冠梁, 冠梁寬度不宜小于地下連續墻厚度,高度不宜小于4 0 0 m m 。
( 5 ) 水下灌注混凝土地下連續墻混凝土強度等級宜大于C20 ,地下連續墻作為地下室
外墻時還應滿足抗滲要求。
( 6 ) 錨桿長度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1 ) 錨桿自由段長度不宜小于5 m 并應超過潛在滑裂面1. 5 m ;
2) 土層錨桿錨固段長度不宜小于4m;
3 ) 錨桿桿體下料長度應為錨桿自由段、 錨周段及外露長度之和,外露長度須滿足臺
座、腰梁尺寸及張拉作業要求。 / ( 7 ) 錨桿布置應符合以下規定:
1 ) 錨桿上下排垂直間距不宜小于2. 0 m ,水平間距不宜小于1. 5m;
2 ) 錨桿錨固體上覆土層厚度不宜小于4.0m;
3 ) 錨桿傾角宜為15° 〜25° ,且不應大于45°。
( 8 ) 鋼筋混凝土支撐應符合下列要求:
1 ) 鋼筋混凝土支撐構件的混凝土強度等級不應低于C20;
2 ) 鋼筋混凝土支撐體系在同一平面內應整體澆筑, 基坑平面轉角處的腰梁連接點應
按剛節點設計。
( 9 ) 鋼結構支撐應符合下列要求:
1 ) 鋼結構支撐構件的連接可采用焊接或高哮度螺栓連接;
2 ) 腰梁連接節點宜設置在支撐點的附近,且不應超過支撐間距的1/3;
3 ) 鋼腰梁與排樁、地下連續墻之間宜采用不低于C 2 0 細石混凝土填 充 ; 鋼腰梁與鋼
支撐的連接節點應設加勁板。
(10) 支 撐拆除前應在主體結構與支護結構之間設置可靠的換撐傳力構件或回填
夯實。
三、水泥土墻
( 1 ) 水泥土墻采用格柵布置時,水泥土的置換率對于淤泥不宜小于0.8, 淤泥質土不
宜小于0.7,一般黏性土及砂土不宜小于0.6; 格柵長寬比不宜大于2。
( 2 ) 水泥土樁與樁之間的搭接寬度應根據擋土及截水要求確定,考慮截水作用時, 樁
的有效搭接寬度不宜小于1 5 0 m m ; 當不考慮截水作用時, 搭接寬度不宜小于1 0 0 m m 。
( 3 ) 當變形不能滿足要求時, 宜采用基坑內側土體加固或水泥土墻插筋加混凝土面板
及加大嵌固深度等措施。
四、 土釘墻
(1) 土釘墻設計及構造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土釘墻墻面坡度不宜大于1 : 0.1;
2) 土釘必須和面層有效連接,應設置承壓板或加強鋼筋等構造措施,承壓板或加強
鋼筋應與土釘螺栓連接或鋼筋焊接連接;
3) 土釘的長度宜為開挖深度的0.5〜1.2倍 ,間距宜為1〜2 m ,與水平面夾角宜為
5。 〜20。;
4) 土釘鋼筋宜采用H R B 3 3 5 、H R B 4 0 0 級鋼筋,鋼筋直徑宜為1 6 〜3 2 m m ,鉆孔直
徑宜為70 〜1 2 0 m m ;
5 ) 注漿材料宜采用水泥漿或水泥砂漿, 其強度等級不宜低于M10;
6 ) 噴 射 混凝土面層 宜 配 置 鋼筋網 ,鋼 筋 直 徑 宜 為 6 〜 1 0 m m ,間 距 宜 為 1 5 0 〜
3 0 0 m m ;噴射混凝土強度等級不宜低于C 2 0 ,面層厚度不宜小于8 0 m m ;
7 ) 坡面上下段鋼筋網搭接長度應大于3 0 0 m m 。
( 2 ) 當地下水位高于基坑底面時,應采取降水或截水措施;土釘墻墻頂應采用砂漿或
混凝土護面, 坡頂和坡腳應設排水措施, 坡面上可根據具體情況設置泄水孔。
五、 逆作拱墻
(1) 鋼筋混凝土拱墻結構的混凝土強度等級不宜低于C 2 5 。
( 2 ) 拱墻截面宜為Z 字形,拱壁的上、下端宜加肋梁;當基坑較深且一道Z 字形拱
墻的支護高度不夠時,可由數道拱墻疊合組成, 沿拱墻髙度應設置數道肋梁, 其豎向間距
不宜大于2. 5 m 。當基坑邊坡地較窄時,可不加肋梁但應加厚拱壁。
( 3 ) 拱墻結構水平方向應通長雙面配筋,總配筋率不應小于0.7% 。
( 4 ) 圓形拱墻壁厚不應小于4 0 0 m m , 其他拱墻壁厚不應小于5 0 0 m m 。
( 5 ) 拱墻結構不應作為防水體系使用。
六、地下水控制
( 1 ) 地下水控制方法可分為集水明排、降水、 截水和回灌等形式單獨或組合使用,可
按表 1A432024-2選用。
( 2 ) 當因降水而危及基坑及周邊環境安全時, 宜采用截水或回灌方法。 截水后, 基坑
中的水量或水壓較大時, 宜采用基坑內降水。
( 3 ) 當基坑底為隔水層且層底作用有承壓水時,應進行坑底突涌驗算,必要時可采取
水平封底隔滲或鉆孔減壓措施保證坑底土層穩定。
( 4 ) 當基坑側壁出現分層滲水時,可按不同高程設置導水管、導水溝等構成明排系
統 ;當基坑側壁滲水量較大或不能分層明排時,宜采用導水降水方法。基坑明排尚應
重視環境排水,當地表水對基坑側壁產生沖刷時,宜在基坑外采取截水、封 堵 、導流
等措施。
( 5 ) 降水井宜在基坑外緣采用封閉式布置, 井間距應大于15 倍井管直徑,在地下水
補給方向應適當加密;當基坑面積較大、開挖較深時,也可在基坑內設置降水井。
( 6 ) 降水井的深度應根據設計降水深度、含水層的埋藏分布和降水井的出水能力確
定。設計降水深度在基坑范圍內不宜小于基坑底面以下0.5m 。
( 7 ) 當地下含水層滲透性較強, 厚度較大時,可采用懸掛式豎向截水與坑內井點降水
相結合歲釆用懸掛式豎向截水與水平封底相結合的方案。
( 8 ) 回灌可采用井點、 砂井、 砂溝等。回灌井與降水井的距離不宜小于6 m 。回灌井
的間距應根據降水井的間距和被保護物的平面位置確定。回灌井宜進入穩定水面下l m ,
且位于滲透性較好的土層中,過濾器的長度應大于降水井過濾器的長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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