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Z301064 熟悉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
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措施
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職權
根據《安全生產法》第56條的規定,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法對生產經營單位執行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行使以下職權:
(1)進入生產經營單位進行檢查,調閱有關資料,向有關單位和人員了解情況。
(2)對檢查中發現的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當場予以糾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對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3)對檢查中發現的事故隱患,應當責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隱患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應當責令從危險區域內撤出作業人員,責令暫時停產停業或者停止使用;重大事故隱患排除后,經審查同意,方可恢復生產經營和使用。
(4)對有根據認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產的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設施、設備、器材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并應當在十五日內依法作出處理決定。監督檢查不得影響被檢查單位的正常生產經營活動。
[重點解析]
1.對于政府安全監督檢查人員的職權僅作一般性掌握就可以了。
2.安全監督機構有實施行政處罰的權利,而質量監督機構則沒有(見《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部分)。
四、安全生產監督檢查人員的義務
根據《安全生產法》第58條的規定,安全生產監督檢查人員在行使職權時,應當履行如下法定義務:
(1)應當忠于職守,堅持原則,秉公執法;
(2)執行監督檢查任務時,必須出示有效的監督執法證件;
(3)對涉及被檢查單位的技術秘密和業務秘密,應當為其保密。
[重點解析]
對于上文兩個法條中的法定義務,應很好地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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