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生產經營單位的決策機構、主要負責人、個人經營的投資人不依照本法規定保證安全生產所必需的資金投入,致使生產經營單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責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資金;逾期末改正的,責令生產經營單位停產停業整頓。
有上述違法行為,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對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給予撤職處分,對個人經營的投資人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2)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未履行本法規定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生產經營單位停產停業整頓。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有上述違法行為,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給予撤職處分或者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依照上述規定受刑事處罰或者撤職處分的,自刑罰執行完畢或者受處分之日起,5年內不得擔任任何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
3)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
頓,可以并處2萬元以下的罰款:
·未按照規定設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
·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以及礦山、建筑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按照規定經考核合格的;
·未按照本法第21條、第22條的規定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或者未按照本法第36條的規定如實告知從業人員有關的安全生產事項的;
·特種作業人員未按照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并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上崗作業的。
4)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止建設或者停產停業整頓,可以并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礦山建設項目或者用于生產、儲存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沒有安全設施設計或者安全設施設計未按照規定報經有關部門審查同意的;
·礦山建設項目或者用于生產、儲存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的施工單位未按照批準的安全設施設計施工的;
·礦山建設項目或者用于生產、儲存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竣工投人生產或者使用前,安全設施未經驗收合格的;
·未在有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和有關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的;
·安全設備的安裝、使用、檢測、改造和報廢不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
·未對安全設備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和定期檢測的;
·未為從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的;
·特種設備以及危險物品的容器、運輸工具未經取得專業資質的機構檢測、檢驗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證或者安全標志,投入使用的;
·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產安全的工藝、設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