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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Z302035 違法行為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類型 | 法律責任 | |
一、建造師注冊違法行為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 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注冊的 | 建設主管部門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注冊,并給予警告,申請人1年內不得再次申請注冊。 |
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證書的 | 由注冊機關撤銷其注冊,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注冊,并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處以罰款。其中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處以違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過3萬元的罰款。 | |
二、建造師繼續教育違法行為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 注冊建造師應按規定參加繼續教育,接受培訓測試,不參加繼續教育或繼續教育不合格的 | 不予注冊。 |
對于采取弄虛作假等手段取得《注冊建造師繼續教育證書》的 | 一經發現,立即取消其繼續教育記錄,并記人不良信用記錄,對社會公布。 | |
三、注冊執業人員未執行法律法規及因過錯造成質量事故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 對注冊執業人員未執行法律法規的,依據《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58條規定 | (1)責令其停止執業3個月以上l年以下; (2)情節嚴重的,吊銷執業資格證書,5年內不予注冊; (3)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終身不予注冊; (4)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
因過錯造成質量事故的 | (1)責令停止執業1年; (2)造成重大質量事故的,吊銷執業資格證書,5年以內不予注冊; (3)情節特別惡劣的,終身不予注冊。 | |
注冊執業人員未執行法律法規 | 在認定有轉包行為的項目中擔任施工單位項目負責人的,吊銷其執業資格證書,5年內不予注冊,且不得再擔任施工單位項目負責人。 | |
對認定有掛靠行為的個人 | 不得再擔任該項目施工單位項目負責人;有執業資格證書的吊銷其執業資格證書, (1)5年內不予執業資格注冊; (2)造成重大質量安全事故的,吊銷其執業資格證書,終身不予注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