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 合同當事人依法行使不安抗辯權的直接法律后果是( )。
A.解除合同 B.終止合同
C.中止履行合同 D.恢復履行合同
17. 甲乙兩人簽訂一份鋼材買賣合同,約定甲應于2003年10月20日交貨,乙應于同年10月30日付款。10月上旬,甲漸漸發現乙財產狀況惡化,已經不具備支付貨款之能力,并有確切證據證明。于是,甲提出終止合同,但乙未允。基于上述情形,甲于10月20日未按約定交貨。依據合同法的有關規定,下列表述中正確的是( )。
A.甲有權不按合同約定交貨,除非乙提供了相應的擔保
B.甲無權不按合同約定交貨,但可以要求乙提供相應的擔保
C.甲無權不按合同約定交貨,但可以僅先支付部分貨物
D.甲應當按合同約定交貨,如乙不支付貨款,可追究其違約責任
18. 甲乙兩人簽訂一份鋼材買賣合同,約定甲先付款,乙后發貨。當合同的履行期限屆至,甲因擔心收不到貨而未付款,于是乙在發貨期限屆至時也未發貨。此時,乙行使的權利是( )。
A.先履行抗辯權 B.后履行抗辯權
C.同時履行抗辯權 D.不安抗辯權
19. 當事人約定由第三人向債權人履行債務的,下列說法中正確的是( )。
A.第三人向債權人履行債務,以債務人和第三人的約定為前提
B.第三人向債權人履行債務,因此而成為合同的當事人
C.第三人向債權人履行債務,不得損害債權人的利益
D.第三人未向債權人履行債務的,應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
20. 當事人約定由第三人向債權人履行債務的,下列說法中錯誤的是( )。
A.第三人向債權人履行債務,必須征得債權人的同意
B.第三人向債權人履行債務,并不因此而成為合同的當事人
C.第三人向債權人履行債務,不得損害債權人的利益
D.第三人未向債權人履行債務的,應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
21. 執行政府定價的購銷合同,其價格的確定規則,下列表述中錯誤的是( )。
A.逾期提貨,遇價格上漲時,按新價格執行
B.逾期交貨,價格下降時,按原價格執行
C.按期付款,價格下降時,按新價格執行
D.按期交貨,價格上漲時,按新價格執行
22. 當事人約定由債務人向第三人履行債務的,下列說法中錯誤的是( )
A.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的法律關系沒有變更
B.債務人向第三人履行債務所增加的費用,應當由債權人負擔
C.債務人向第三人履行債務,以債權人和債務人的約定為前提
D.債務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債務的,應向第三人承擔違約責任
23. 對于已經生效的合同,如發現合同條款空缺,致使合同難以履行,則對于合同有關內容的確定方法,下列表述中正確的是( )。
A.當事人應當先協議補充
B.當事人可以直接按照合同的有關條款確定
C.當事人可以直接按照交易習慣確定
D.當事人可以直接適用《合同法》第62條的規定
24. 對于已經生效的合同,如發現合同條款空缺,當事人可以協議補充。關于協議補充,下列表述中錯誤的是( )。
A.對于質量要求沒有約定的,可以協議補充
B.對于價款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
C.對于履行地點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不適用協議補充
D.所訂立的補充協議,與原合同具有同樣的法律約束力
25. 當事人約定由第三人向債權人履行債務的,若第三人不履行債務,則( )
A.第三人應當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
B.債務人應當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
C.債務人和第三人共同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
D.由債權人選擇確定承擔違約責任的主體
26. 合同履行中,如合同內容約定不明確,依照《合同法》中第61條仍不能確定的,可適用《合同法》第62條規定,下列表述中正確的是( )
A.履行費用的負擔不明確的,由履行義務一方負擔
B.履行費用的負擔不明確的,由由雙方共同負擔
C.履行地點不明確,給付貨幣的,在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履行
D.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務人可以隨時履行
27. 合同履行中,如合同內容約定不明確,依照《合同法》中第61條仍不能確定的,可適用《合同法》第62條規定,下列表述中正確的是( )
A.質量要求不明確的,可按照國家標準、地方標準履行
B.價款不明確的,可按照合同簽訂時履行地的市場價格履行
C.履行地點不明確,給付貨幣的,在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履行
D.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權人可以隨時要求履行
28. 合同對履行地點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下列表述中,正確的是( )。
A.給付貨幣的,在給付貨幣一方所在地履行
B.給付貨幣的,在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履行
C.交付其他標的的,在接受標的一方所在地履行
D.交付其他標的的,在合同簽訂地履行
答案:
1.C; 2.B; 3.B; 4.D; 5.B;
6.C; 7.C; 8.C; 9.C; 10.B;
11.D; 12.D; 13.D; 14.C; 15.B;
16.C; 17.A; 18.B; 19.C; 20.D;
21.B; 22.D; 23.A; 24.C; 25.B;
26.A; 27.B; 28.B。
[解析]
5.答案B:
《合同法》第73條規定:“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但該債權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本條規定了代位權有行使問題,據此,選項A并沒有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錯誤,選項C錯誤在于“以債務人的債權為限”;選項D的錯誤在于“由第三人負擔”,顯然,只有選項B正確。
18答案B:
《合同法》第67條規定:“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后履行順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本條規定了合同履行中的后履行抗辯權,顯然,本題目的情形屬于第67條的規定,即乙行使的權利是后履行抗辯權,所以,選項B正確。《合同法》第66條、第68條分別規定了同時履行抗辯權、不安抗辯權即先履行抗辯權。
20.答案D:
《合同法》第65條規定:當事人約定由第三人向債權人履行債務的,第三人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規定,債務人應當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本條規定了第三人代為履行債務的問題,據此,第三人作為履行輔助人代為履行債務時必須符合一定的要求:第三人并未成為合同當事人;當事人經過協商一致決定由第三人向債權人履行債務,尤其是取得債權人的同意;不得損害債權人的利益。因而,選項A、B、C均為正確;而對于選項D,既然,第三人并不因此而成為合同的當事人,當然不應當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的主體只能是第三人,D項錯誤。
23.答案A:
《合同法》第61條規定:“合同生效后,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顯然,對于已經生效的合同,如發現合同條款空缺,則對于合同有關內容的確定方法,首先是當事人協議補充,其次才是考慮有關合同的有關條款確定和按照交易習慣確定,而不能直接按照合同的有關條款確定和按照交易習慣確定,更不能直接適用《合同法》第62條的規定。因此,選項B、C、D明顯錯誤,而選項A正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