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下列不屬于違法分包的是( )。
A、建設工程總承包合同中未有約定而分包的
B、未經建設單位認可分包的
C、施工總承包單位將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分包給其他單位
D、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建設工程的勞務再分包
答案:D
解析:《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將違法分包的情形界定為:
(1)總承包單位將建設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的;
(2)建設工程總承包合同中未有約定,又未經建設單位認可,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部分建設工程交由其他單位完成的;
(3)施工總承包單位將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分包給其他單位的;
(4)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建設工程再分包的。(p.41)
12、根據規定,下列項目可以不招標的是( )。
A、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的項目
B、屬于利用扶貧資金實行以工代賑需要使用農民工的項目
C、關系到社會公共利益的公用事業項目
D、國有企業自有資金投資的項目
答案:B
解析:如果建設項目不屬于必須招標的項目則可以招標也可以不招標。但是,即使符合必須招標項目的條件但是屬于某些特殊情形的,也可以不招標。
《招標投標法》第66條規定:“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搶險救災或者屬于利用扶貧資金實行以工代賑、需要使用農民工等特殊情況,不適宜招標的項目,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不進行招標。”
根據2003年3月8日國家發改委、建設部等7部委令第30號發布的《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第12條的規定,工程建設項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可以不進行施工招標:
(1)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或者搶險救災而不適宜招標的;
(2)屬于利用扶貧資金實行以工代賑需要使用農民工的;
(3)施工主要技術采用特定的專利或者專有技術的;
(4)施工企業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該施工企業資質等級符合工程要求的;
(5)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屬小型工程或者主體加層工程,原中標人仍具備承包能力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p.48)
13、下列潛在投標人符合資格預審的是( )。
A、乙單位不具有獨立訂立合同的權利
B、丙單位在兩年前嚴重違約出現重大工程質量問題
C、丁企業履行合同能力不可靠
D、甲投標人兩年前曾被責令停業整頓半年
答案:D
解析:《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第20條的規定,資格審查主要審查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是否符合下列條件:
(1)具有獨立訂立合同的權利;
(2)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包括專業、技術資格和能力,資金、設備和其他物質設施狀況,管理能力,經驗、信譽和相應的從業人員;
(3)沒有處于被責令停業,投標資格被取消,財產被接管、凍結,破產狀態;
(4)在最近三年內沒有騙取中標和嚴重違約及重大工程質量問題;
(5)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資格條件。(p.51)
14、投標有效期的起始計算時間是( )。
A、自出售招標文件截止之日起計算
B、自投標人提交投標文件截止之日起計算
C、自開始出售招標文件之日起計算
D、自確定中標人之日起計算
答案:B
解析:投標有效期,是招標文件中規定的投標文件有效期。《工程建設項目施工
招標投標辦法》第29條規定:“招標文件應當規定一個適當的投標有效期,以保證招標人有足夠的時間完成評標和與中標人簽訂合同。投標有效期從投標人提交投標文件截止之日起計算”。
在原投標有效期結束前,出現特殊情況的,招標人可以書面形式要求所有投標人延長投標有效期。投標人同意延長的,不得要求或被允許修改其投標文件的實質性內容,但應當相應延長其投標保證金的有效期;投標人拒絕延長的,其投標失效,但投標人有權收回其投標保證金。因延長投標有效期造成投標人損失的,招標人應當給予補償,但因不可抗力需要延長投標有效期的除外。”(p.53)
15、聯合體中標后,建設單位簽訂合同的對象是( )。
A、聯合體各方
B、聯合體代表
C、聯合體任意一方
D、聯合體
答案:D
解析:《招標投標法》第31條規定,“兩個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組成一個聯合體,以一個投標人的身份共同投標。”
可見,建設單位不是與聯合體各成員單位簽合同,而是與聯合體簽合同。
(p.55~56)
16、某企業沒能夠根據招標文件的要求密封,招標人對該文件應該( )。
A、不予受理
B、開標前由投標人或者其推選的代表確認
C、開標前由招標人委托的公證機構確認
D、承認其有效
答案:A
解析:投標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標人不予受理:
(1)逾期送達的或者未送達指定地點的;
(2)未按招標文件要求密封的。(p.57)
17、中標人確定后,招標人應當向中標人發出中標通知書, 中標人放棄中標項目的,應該 ( ).
A、承擔法律責任
B、承擔違約責任
C、承擔賠償責任
D、不承擔責任
答案:A
解析:中標通知書是對于投標文件的承諾,也即同意與投標人簽訂合同的意思表示。《招標投標法》第四十五條規定:“中標人確定后,招標人應當向中標人發出中標通知書,并同時將中標結果通知所有未中標的投標人。
中標通知書對招標人和中標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標通知書發出后,招標人改變中標結果的,或者中標人放棄中標項目的,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p.61)
18、從業人員在作業過程中應當( )。
A、遵守國務院安全管理部門規定的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B、正確佩戴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
C、提高安全生產技能
D、接到不安全因素的報告應當及時予以處理
答案:B
解析:(1)遵守安全生產規章制度的義務
《安全生產法》第49條規定:“從業人員在作業過程中,應當遵守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服從管理,正確佩戴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
(2)接受安全生產教育培訓的義務
《安全生產法》第50條規定:“從業人員應當接受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掌握
本職工作所需的安全生產知識,提高安全生產技能,增強事故預防和應急處理能力。”
(3)危險報告義務
《安全生產法》第51條規定:“從業人員發現事故隱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應當立即向現場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或者本單位負責人報告;接到報告的人員應當及時予以處理。”(p.67~68)
19、在所有安全生產管理制度中,其核心是( )。
A、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制度
B、安全責任追究制度
C、安全生產檢查制度
D、安全生產責任制度
答案:D
解析:安全生產責任制度是建筑生產中最基本的安全管理制度,是所有安全規章制度的核心。安全生產責任制度是指將各種不同的安全責任落實到負責有安全管理責任的人員和具體崗位人員身上的一種制度。這一制度是安全第一、預防為主方針的具體體現,是建筑安全生產的基本制度。在建筑活動中,只有明確安全責任,分工負責,才能形成完整有效的安全管理體系,激發每個人的安全責任感,嚴格執行建筑工程安全的法律、法規和安全規程、技術規范,防患于未然,減少和杜絕建筑工程事故,為建筑工程的生產創造一個良好的環境。
安全責任制度的主要內容包括:
(1)從事建筑活動主體的負責人的責任制
建筑施工企業的法定代表人要對本企業的安全負主要的安全責任。
(2)從事建筑活動主體的職能機構或職能處室負責人及其工作人員的安全生產責任制
建筑企業根據需要設置的安全處室或者專職安全人員要對安全負責。
(3)崗位人員的安全生產責任制
崗位人員必須對安全負責。從事特種作業的安全人員必須進行培訓,經過考試合格后方能上崗作業。(p.71)
20、監理工程師對建設工程安全生產事故承擔的責任是( )。
A、侵權責任
B、行政責任
C、民事責任
D、監理責任
答案:D
解析:《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45條規定:“工程監理單位和監理工程師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實施監理,并對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承擔監理責任。”(p.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