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點一、無效合同的規定
(一)無效的免責條款
1、造成對方人身傷害的
2、因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害的
(二)建設工程無效施工合同的主要情形
1、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業資質或者超越資質等級的;(超越資質)
2、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名義的;(掛靠)
3、建設工程必須進行招標而未招標或者中標無效的。(中標無效)
承包人非法轉包、違法分包建設工程或者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名義與他人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行為無效。(轉包、違法分包)
(三)無效合同的法律后果
1、無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銷的合同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
2、合同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3、合同不生效、無效、被撤銷或者終止的,不影響合同中有關解決爭議方法的條款的效力。
4、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被撤銷或者確定不發生效力后,行為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由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四)無效施工合同的工程價款結算
1、驗收合格的,參照合同關于工程價款的約定折價補償承包人。
2、驗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1)修復后驗收合格的,承包人承擔修復費用的;
(2)修復后驗收不合格,承包人無權請求折價賠償。
【2020】下列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屬于無效合同的是()。
A.工程價款支付條款顯失公平的合同
B.發包人對投標文件有重大誤解訂立的合同
C.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存在中標無效情形的合同
D.承包人以脅迫手段訂立的施工合同
(1)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業資質或者超越資質等級的;
(2)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名義的;
(3)建設工程必須進行招標而未招標或者中標無效的。承包人非法轉包、違法分包建設工程或者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名義與他人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行為無效。C選項正確。
知識點二、效力待定合同的規定
(一)限制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
1、實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為經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認后有效。
2、相對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內予以追認。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民事法律行為被追認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二)無權代理人訂立的合同
1、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的合同,未經被代理人追認,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由行為人承擔責任。
2、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行為人無權代理的,相對人和行為人按照各自的過錯承擔責任。無權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訂立合同,被代理人已經開始履行合同義務或者接受相對人履行的,視為對合同的追認。
知識點三、合同的轉讓、撤銷和終止
(一)合同權利義務的轉讓
項目 | 內容 |
合同不得轉讓的情況 | 1、合同性質不得轉讓 2、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 3、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 |
合同權利義務的轉讓 | 1、合同權利的轉讓: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轉讓通知不得撤銷,但經受讓人同意的除外; 2、合同義務的轉讓:經債權人同意; 3、合同中權利義務的一并轉讓:必須經對方當事人同意才能權利義務一并轉讓。 |
(二)可撤銷合同
1、可撤銷合同的種類
(1)因重大誤解訂立的合同
(2)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合同
(3)以欺詐手段訂立的合同
(4)以脅迫的手段訂立的合同
2、合同撤銷權的形式
撤銷權消滅的情形
(1)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1年內、重大誤解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90日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2)當事人受脅迫,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1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3)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后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放棄撤銷權。當事人自民事法律行為發生之日起5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
(三)施工合同的解除
1、發包人解除合同
承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發包人請求解除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應予支持:
(1)明確表示或者以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義務的;
(2)合同約定的期限內沒有完工,且在發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完工的;
(3)已經完成的建設工程質量不合格,并拒絕修復的;
(4)將承包的建設工程非法轉包、違法分包的。
2、承包人解除合同
《民法典》規定,發包人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不符合強制性標準或者不履行協助義務,致使承包人無法施工,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相應義務的,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2021】關于施工合同解除的說法,正確的是()。
A.合同約定的期限內承包人沒有完工,發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B.發包人未按約定支付工程價款,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C.承包人將承包的工程轉包,發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D.承包人已經完工的建設工程質量不合格,發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1)明確表示或者以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義務的;
(2)合同約定的期限內沒有完工,且在【發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完工的】;A選項錯。
(3) 已經完成的建設工程質量不合格,【并拒絕修復的】;D選項錯。
(4)將承包的建設工程非法轉包、違法分包的。C選項正確。
《民法典》規定,發包人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不符合強制性標準或者不履行協助義務,致使承包人無法施工,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相應義務的,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B選項屬于迷惑干擾選項,不屬于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的法定情形。
知識點四、違約責任及違約責任的免除
(一)承擔違約責任的種類
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停止違約行為、賠償損失、支付違約金或定金等。
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適當減少。
(二)違約責任的免除
1、約定免責:合同中有約定免除責任的情形時,依照約定。
2、法定免責: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影響,全部或部分免責。但當事人遲延履行后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
【2019】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違約責任的主要承擔方式有()。
A.返還財產
B.修理
C.賠償損失
D.繼續履行
E.消除危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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