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法規》第六章近5年分值高達8-21分,是通關關鍵!本文精準提煉該章14個核心高頻考點,涵蓋高頻命題點與易錯難點。備考時間緊?鎖定這些精華考點,助你高效掌握法規基礎,輕松拿下高分值章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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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建《法規》歷年分值分布情況
一建《法規》第六章共6個小節,各小節在歷年考試中的分值分布和重要程度有所不同。下面為大家羅列了各節重要考點和歷年分值占比等,如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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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建《法規》第六章核心考點
考點1、建設單位的安全責任
1)申領施工許可證應當提供有關安全施工措施的資料。依法批準開工報告的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自開工報告批準之日起15日內,將保證安全施工的措施報送建設工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備案
2)確定建設工程安全作業環境及安全施工措施費用
3)不得提出違反安全法規的要求以及壓縮合同工期
4)不得要求購買、租賃和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用具設備等
考點2、工程監理單位的安全責任
(1)工程監理單位在實施監理過程中,發現存在安全事故隱患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整改;
(2)情況嚴重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暫時停止施工,并及時報告建設單位;
(3)施工單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及時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考點3、機械設備等單位的安全責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起重機械,不得出租、使用:
①屬國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
②超過安全技術標準或者制造廠家規定的使用年限的;
③經檢驗達不到安全技術標準規定的;
④沒有完整安全技術檔案的;
⑤沒有齊全有效的安全保護裝置的
建筑起重機械有以上第①、②、③項情形之一的,出租單位或者自購建筑起重機械的使用單位應當予以報廢,并向原備案機關辦理注銷手續
考點4、申請領取安全生產許可證的條件
(1)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制定完備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2)保證本單位安全生產條件所需資金的投入;
(3)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4)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經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考核合格;
(5)特種作業人員經有關業務主管部門考核合格,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
(6)管理人員和作業人員每年至少進行1次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并考核合格;
(7)依法參加工傷保險,依法為施工現場從事危險作業的人員辦理意外傷害保險,為從業人員繳納保險費;
(8)施工現場的辦公、生活區及作業場所和安全防護用具、機械設備、施工機具及配件符合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標準和規程的要求;
(9)有職業危害防治措施,并為作業人員配備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安全防護用具和安全防護服裝;
(10)有對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及施工現場易發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環節的預防、監控措施和應急預案;
(11)有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應急救援組織或者應急救援人員,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
(12)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考點5、安全生產許可證的有效期和撤銷
申請 | 施工企業向建設主管部門申請領取 | |
有效期 | 有效期 | 有效期為3 年 |
延期 | 期滿前3 個月向原機關辦理延期手續。未發生死亡事故的 ,有效期屆滿時 ,經原頒發機關同意 ,不再審查 ,有效期延期3 年。 | |
變更 | 企業變更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等,應當在變更后10 日內,到原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辦理安全生產許可證變更手續 | |
政府監管 | 應當對已經確定的建筑施工企業是否有安全生產許可證進行審查 ,對沒有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 ,不得頒發施工許可證。 (1)不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應當暫扣或者吊銷 安全生產許可證。 (2)可以撤銷已經頒發的安全生產許可證: ①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的; ②超越法定職權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的; ③違反法定程序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的; ④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建筑施工企業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的; ⑤依法可以撤銷已經頒發的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其他情形 |
4個證對比
名稱 | 申領人 | 有效期 | 申請延期的時間 |
施工許可證 | 建設單位 | 3個月(最長9個月) | |
企業資質證書 | 建筑業企業 | 5年 | 期滿前3個月 |
建造師執業資格注冊證書 | 建造師 | 3年 | 有效期屆滿前30日 |
安全生產許可證 | 建筑施工企業 | 3年 | 期滿前3個月 |
安全生產許可證的有效期和撤銷
有效期 | 3年 |
延期申請 | 期滿前3個月向原頒發管理機關辦理延期手續,未發生死亡事故,經原發證機關同意,可以不再審查,有效期延期3年。 |
變更 | 變更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等,應當在變更后10日內,到原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辦理安全生產許可證變更手續。 |
注銷 | 建筑施工企業破產、倒閉、撤銷的,應當將安全生產許可證交回原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予以注銷。 |
撤銷 | (1)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的; (2)超越法定職權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的; (3)違反法定程序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的; (4)對不具有安全生產條件的建筑施工企業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的; (5)依法可以撤銷已頒發的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其他情形。 |
考點6、施工單位的安全生產責任
(1)施工企業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配備要求:
①建筑施工總承包資質序列企業:特級資質不少于6人;一級資質不少于4人;二級和二級以下資質企業不少于3人
②建筑施工專業承包資質序列企業:一級資質不少于3人;二級和二級以下資質企業不少于2人
③建筑施工勞務分包資質序列企業:不少于2人
④建筑施工企業的分公司、區域公司等較大的分支機構應依據實際生產情況配備不少于2人的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2)施工安全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判定為重大事故隱患:
①建筑施工企業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擅自從事建筑施工活動;
②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取得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從事相關工作;
③建筑施工特種作業人員未取得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資格證書上崗作業;
④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未編制、未審核專項施工方案,或未按規定組織專家對“超過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范圍”的專項施工方案進行論證
考點7、帶班制度
(1)施工單位負責人施工現場帶班制度
①建筑施工企業負責人,是指企業的法定代表人、總經理、主管質量安全和生產工作的副總經理、總工程師和副總工程師
②建筑施工企業負責人要定期帶班檢查,每月檢查時間不少于其工作日的25%
(2)項目負責人施工現場帶班制度
①項目負責人每月帶班生產時間不得少于本月施工時間的80%
②因其他事務需離開施工現場時,應向工程項目的建設單位請假,經批準后方可離開。離開期間應委托項目相關負責人負責其外出時的日常工作
考點8、施工作業人員安全生產的權利和義務
權利 | 施工安全生產的知情權和建議權,施工安全防護用品的獲得權 ,批評、檢舉、控告權及拒絕違章指揮權 ,緊急避險權 ,獲得工傷保險和意外傷害保險賠償的權利 ,救治和請求民事賠償權 ,依靠工會維權和被派遣勞動者的權利。 |
義務 | 守法遵章和正確使用安全防護用具等的義務 ,接受安全生產教育培訓的義務 ,及時報告安全事故隱患及其他危險 |
考點9、需要編制專項施工方案的危大工程范圍
對下列達到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編制專項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驗算結果,經施工單位技術負責人、總監理工程師簽字后實施,由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進行現場監督:
①基坑支護與降水工程;②土方開挖工程;③模板工程;④起重吊裝工程;⑤腳手架工程;⑥拆除、爆破工程;⑦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規定的其他危險性較大的工程
上述工程中涉及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專項施工方案,施工單位還應當組織專家進行論證、審查
考點10、危大工程專項施工方案的編制及審查
編制 | 施工單位應當在危大工程施工前組織工程技術人員編制專項施工方案 實行施工總承包的 ,專項施工方案應當由施工總承包單位組織編制 危大工程實行分包的 ,專項施工方案可以由相關專業分包單位組織編制 |
審核 | 應當由施工單位技術負責人審核簽字、加蓋單位公章 ,并由總監理工程師審查簽字、加蓋執業印章后方可實施。 危大工程實行分包并由分包單位編制專項施工方案的 ,專項施工方案應當由總承包單位技術負責人及分包單位技術負責人共同審核簽字并加蓋單位公章。 |
論證 | 由施工總承包單位組織召開專家論證會。 專家論證前專項施工方案應當通過施工單位審核和總監理工程師審查 論證不通過的 ,施工單位修改后應當按照本規定的要求重新組織專家論證 |
對于按照規定需要進行第三方監測的危大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委托具有相應勘察資質的單位進行監測。監測方案由監測單位技術負責人審核簽字并加蓋單位公章,報送監理單位后方可實施;監測單位應按照監測方案開展監測,及時向建設單位報送監測成果,并對監測成果負責;發現異常時,及時向建設、設計、施工、監理單位報告,建設單位應當立即組織相關單位采取處置措施
考點11、生產安全事故劃分標準的規定
【口訣】:313 151 151
考點12、生產經營單位應急救援預案
(1)分類:綜合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和現場處置方案
①綜合應急預案,是指生產經營單位為應對各種生產安全事故而制定的綜合性工作方案,是本單位應對生產安全事故的總體工作程序、措施應急預案體系的總綱
②專項應急預案,是指生產經營單位為應對某一種或者多種類型生產安全事故或者針對重要生產設施、重大危險源、重大活動防止生產安全事故而制定的專項性工作方案
③現場處置方案,是指生產經營單位根據不同生產安全事故類型,針對具體場所、裝置或者設施所制定的應急處置措施
(2)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的實施
①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以及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鄉、鎮人民政府以及街道辦事處等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機關,應當至少每2年組織1次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演練
②易燃易爆物品、危險化學品等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運輸單位,礦山、金屬冶煉、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建筑施工單位,以及賓館、商場、娛樂場所、旅游景區等人員密集場所經營單位,應當至少每半年組織1次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演練,并將演練情況報送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
考點13、事故調查主體
1)特別重大事故-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有關部門;
重大事故-省級人民政府;
較大事故-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
一般事故-縣級人民政府
(2)各級政府可以直接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也可以授權或者委托有關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3)未造成人員傷亡的一般事故,縣級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事故發生單位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4)上級人民政府認為必要時,可以調查由下級人民政府負責調查的事故。自事故發生之日起30日內(道路交通事故、火災事故自發生之日起7日內),因事故傷亡人數變化導致事故等級發生變化,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由上級人民政府負責調查的,上級人民政府可以另行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5)特別重大事故以下等級事故,事故發生地與事故發生單位不在同一個縣級以上行政區域的,由事故發生地人民政府負責調查,事故發生單位所在地人民政府應當派人參加
(6)事故調查組由有關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監察機關、公安機關以及工會派人組成,并應當邀請人民檢察院派人參加。事故調查組組長由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指定。事故調查組組長主持事故調查組的工作。
考點14、事故報告的內容及期限
(1)事故發生單位概況:(2)事故發生經過和事故救援情況;(3)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4)事故發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質;(5)事故責任的認定以及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建議;(6)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2)重大事故、較大事故、一般事故,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應當自收到事故調查報告之日起15日內做出批復,特別重大事故,30日內做出批復,特殊情況下,批復時間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的時間最長不超過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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