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建造師執業資格制度與項目經理負責制的關系
項目經理是建筑業企業實施工程項目管理設置的一個崗位職務,項目經理根據企業法定代表人的授權,對工程項目自開工準備至竣工驗收實施全面組織管理。項目經理的資質由行政審批獲得。
建造師是從事建設工程管理包括工程項目管理的專業技術人員的執業資格按照規定具備一定條件,并參加考試合格的人員,才能獲得這個資格。獲得建造師執業資格的人員,經注冊后可以擔任工程項目的項目經理及其他有關崗位職務。項目經理負責制與建造師執業資格制度是兩個不同的制度,但是具有聯系的兩個制度。
實行建造師執業資格制度后,大中型工程項目的項目經理必須由取得建造師執業資格的人員來擔任,這必將提高項目經理的管理水平,對加強施工管理,保證工程質量,更好的落實項目經理負責制起重要作用。但另一方面,建造師執業資格的人員是否擔任項目經理,由企業自主決定。小型工程項目的項目經理可以由不是建造師的人員擔任。因此,建造師執業資格制度代替項目經理負責制。
根據《國務院關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審批項目和改變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管理方式的決定》(國發〔2003〕5號),建設部將印發《建筑業企業項目經理資質管理制度向建造師執業資格制度過渡有關問題的通知》,《通知》將明確,在過渡期內,原項目經理資質證書繼續有效。一級建造師對應一級項目經理,二級建造師對應二級項目經理。過渡期內,將采取免試部分科目,積極組織培訓等辦法,積極鼓勵具備條件的項目經理參加建造師考試;對符合建造師考核認定條件的一級項目經理,通過考核認定的辦法使其取得建造師執業資格。過渡期滿后,項目經理資質證書停止使用。
三、建造師執業資格制度建立以來的工作進展
1、已擬定即將印發《關于建筑業企業項目經理資質管理制度向建造師執業資格制度過渡有關問題的通知》
2、制定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建造師專業分類標準》,依據建設工程項目的特點對建造師劃分了十四個專業。
3、即將和人事部聯合發布《建造師執業資格考核認定辦法》及《建造師執業資格考核認定實施意見》。
4、擬定了《建造師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初稿),正在向各地征求意見。
5、組織編制《一級建造師執業資格綜合考試大綱》,《一級建造師執業資格專業考試大綱》、二級建造師執業資格考試大綱、建造師執業資格考試指導用書的編制工作也在同步進行。建造師考試分為四科:《建設工程技術與經濟》、《建設工程項目管理》、《建設工程法規及相關知識》和《建造師專業知識與能力》。
6、擬定《建造師注冊管理規定》,明確注冊建造師管理體制、初始注冊、繼續注冊、變更注冊和執業管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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