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況一:選擇告知承諾制報名
采用告知承諾制方式辦理相關事項的報考人員需簽署電子告知承諾書,一經提交即具有法律效力,不允許代為承諾。承諾內容主要包括:(一)已知曉告知事項;(二)已符合報考條件;(三)填報的信息真實、客觀;(四)愿意接受考試組織機構的核查,愿意承擔不實承諾的法律責任并接受處理。
報考人員作出承諾后,可在未繳費且報名截止前撤回承諾,視為不采用告知承諾制;存在嚴重或特別嚴重違紀違規行為被記入資格考試誠信檔案庫且在記錄期內的人員不適用告知承諾制。
對已作出承諾的報考人員,身份、學歷學位、所學專業等信息已經通過在線方式自動完成核查,且在資格考試誠信檔案庫無記錄的可免于核查,考試組織機構將采用隨機抽查、重點監管、智慧監管等方式實施日常監管。
情況二:不選擇告知承諾制報名
不采用告知承諾制方式或者不適用告知承諾制辦理報考事項的,報考人員應在線提交相關材料,由考試組織機構核查。
考試組織機構依法依規在考前、考中、考后全程運用在線核查、現場核查、協助核查等方式對報考人員相關材料開展核查。
不采用告知承諾制對報名沒有影響,但是需要在線提交相關審核材料,進行線上審核,或者進行現場審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