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詢:一建造師在福建注冊但是已過期了,外省寧夏投標備案時,系統無法認定,請問能否將證書延期或者開出個證明給外省投標使用?
福建省人民政府:住建部于2010年8月印發《關于對注冊有效期滿的一級建造師延續注冊有關問題的通知》(建市施函〔2010〕80號)規定:“鑒于繼續教育工作尚未開展,本著簡化、有效的原則,從方便個人、企業和基層考慮,經研究,決定暫不開展延續注冊工作,原注冊證書和印章繼續有效。”目前住建部仍未開展一級建造師繼續教育和延續注冊工作,依據建市施函〔2010〕80號文件精神,不論一級建造師注冊證書和印章上記載的有效期是否已過期或是否參加過繼續教育,在新規定要求出臺前,其注冊證書和印章均有效。我廳于2011年11月7日發布了《關于暫緩開展一級建造師延續注冊工作的通知》(閩建筑函〔2011〕59號)我省一級建造師(含一級臨時)延續注冊工作暫不開展,原注冊證書和執業印章在此期間繼續有效。因此各省無法為一級建造師辦理延續注冊業務,需由住建部開展該項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