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建設部機關直接實施的行政許可事項有關規定和內容的公告》已經建設部第45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將建設部機關直接實施的行政許可事項的名稱、依據、條件、數量、程序、期限、申請資料目錄、辦理機構等有關規定和內容公告如下,自公告之日起實施。本公告未涉及的其他具體辦理工作流程,執行《建設部機關實施行政許可工作規程》的規定。
一、采用不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核準
(一)行政許可依據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93號)第二十九條。
(二)行政許可條件
1、申請事項不符合現行相關的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
2、申請事項直接涉及建設工程質量安全、公共安全以及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
3、申請事項已通過省、部級及以上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鑒定或評估,并經過專題技術論證。
(三)申請材料目錄
1、《采用不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核準申請書》;
2、采用不符合強制性標準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的理由;
3、工程設計圖(或施工圖)及相應的技術條件;
4、省、部級及以上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鑒定或評估文件,新材料的產品標準文本及國家認可的檢驗、檢測機構的鑒定意見(報告),以及專題技術論證會紀要;
5、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在國內或國外類似工程應用情況的報告或中試(生產)試驗研究情況報告;
6、省、自治區、直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審核意見。
(四)行政許可程序
1、由擬采用單位向建設單位提出采用不符合強制性標準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報告;
2、建設單位商請省、自治區、直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國務院有關部門標準化管理機構同意后,召開專題技術論證會,并形成會議紀要,論證會紀要應附專家簽名名單。專題技術論證會應有相應標準的管理機構、相關單位的專家和技術人員參加,并不得少于7人;
3、省、自治區、直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對專題技術論證結果出具審核意見;
4、由建設單位向建設部提出行政許可申請;
5、建設部受理申請后,組織有關專家對行政許可申請材料進行評審,并根據評審結果作出行政許可決定,于法定時間內向申請人送達行政許可決定。
(五)行政許可辦理期限
建設部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在二十個工作日內作出決定;因故經分管部長批準,可延長十個工作日;評審、鑒定等特別程序所需時間不計算在辦理期限內。
(六)行政許可數量
無限制。
(七)行政許可辦理機構
建設部標準定額司
(八)行政許可辦理地址、聯系電話
辦理地址:北京市三里河路9號建設部主樓721房間
聯系電話:010—683943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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