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8月21日經第27次部常務會議通過,
2000年8月25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令第81號發布,
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條 為加強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實施的監督工作,保證建設工程質量,保障人民的生命、財產安全,維護社會公共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實施條例》和《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新建、擴建、改建等工程建設活動,必須執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是指直接涉及工程質量、安全、衛生及環境保護等方面的工程建設標準強制性條文。
國家工程建設標準強制性條文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確定。
第四條 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實施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監督管理工作。
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國務院的職能分工負責實施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實施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 工程建設中擬采用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不符合現行強制性標準規定的,應當由擬采用單位提請建設單位組織專題技術論證,報批準標準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審定。
工程建設中采用國際標準或者國外標準,現行強制性標準未作規定的,建設單位應當向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六條 建設項目規劃審查機構應當對工程建設規劃階段執行強制性標準的情況實施監督。
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單位應當對工程建設勘察、設計階段執行強制性標準的情況實施監督。
建筑安全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對工程建設施工階段執行施工安全強制性標準的情況實施監督。
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應當對工程建設施工、監理、驗收等階段執行強制性標準的情況實施監督。
第七條 建設項目規劃審查機關、施工設計圖設計文件審查單位、建筑安全監督管理機構、工程質量監督機構的技術人員必須熟悉、掌握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
第八條 工程建設標準批準部門應當定期對建設項目規劃審查機關、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單位、建筑安全監督管理機構、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實施強制性標準的監督進行檢查,對監督不力的單位和個人,給予通報批評,建議有關部門處理。
第九條 工程建設標準批準部門應當對工程項目執行強制性標準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監督檢查可以采取重點檢查、抽查和專項檢查的方式。
第十條 強制性標準監督檢查的內容包括:
㈠有關工程技術人員是否熟悉、掌握強制性標準;
㈡工程項目的規劃、勘察、設計、施工、驗收等是否符合強制性標準的規定;
㈢工程項目采用的材料、設備是否符合強制性標準的規定;
㈣工程項目的安全、質量是否符合強制性標準的規定;
㈤工程中采用的導則、指南、手冊、計算機軟件的內容是否符合強制性標準的規定。
第十一條 工程建設標準批準部門應當將強制性標準監督檢查結果在一定范圍內公告。
第十二條 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解釋由工程建設標準批準部門負責。
有關標準具體技術內容的解釋,工程建設標準批準部門可以委托該標準的編制管理單位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