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些年來,國內一些幾十億甚至上百億的大型石油化工建設項目,從項目開始到項目建設結束,在項目審計過程中卻見不到上百份的索賠報告,而以“工程簽證”代替“項目索賠”的現象卻層出不窮,并以施工管理為最,屬于項目管理上的不正常現象。一般來說,在工程項目的各類合同中都會有明確的索賠條款。以國內施工合同為例,在項目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中,有關索賠的條款包括:第二部分通用條款中的第一章詞語解釋及合同文件第一節詞語定義中的第1.20條違約責任和第1.21條索賠的定義;第八章工程變更中的第29節工程設計變更,第30節其他變更,第31節確定變更價款;第十章違約、索賠和爭議中的第35條違約、第36條索賠、第37條爭議等相關內容;第三部分專用條款中的第八章工程變更和第十章違約、索賠和爭議等內容。應該說,施工合同中有關索賠的相關條款是比較多和比較全面的。一方面反映出施工索賠是不可避免的,其產生的因素復雜多樣,且數量相對較多;另一方面給出了處理施工索賠的原則性意見。
國內一些項目管理中之所以出現較多“以工程簽證代替項目索賠”的現象,其原因分析主要包括:①承包商不敢向業主索賠。相比之下承包商在項目索賠管理中處于劣勢和被動地位,擔心與業主關系因索賠出現僵局得不到及時付款。②索賠的處理程序復雜或無相關具體規定。“工程簽證”是由承發包雙方代表就施工過程中涉及合同價款之外的責任事件所作的簽認證明,一般以“業務聯系單”或“工程簽證單”的形式反映,合同雙方一起商定進行簽字蓋章后,即可作為支付或補償憑證。業主和承包商都會認為“走工程簽證利于項目推進,程序簡單快捷,應用靈活,更適合項目管理”。由此引起的工程簽證隨意性很強,使得工程簽證數量之多、內容之雜、數額之大也就顯得“不足為奇”。③疏于項目的索賠管理。受管理水平所限,一些項目管理人員對索賠管理缺乏足夠認識;有些人甚至不明白“索賠”的真正含義是什么,對如何進行索賠和如何處理索賠也就無從談起。④索賠條款操作性差。索賠合同條款不清不明,或雖有條款卻難以操作執行,缺少針對性。項目運行過程中一旦出現索賠,雙方都很難取得滿意效果。⑤缺乏“索賠意識”。受傳統文化的影響,合同雙方總認為發生項目索賠是件不光彩的事,存在心理障礙,法律意識比較淡薄。
二、正確認識和判斷工程索賠
在工程項目的執行過程中,索賠屬于正常的項目管理范疇,是項目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索賠是不可避免的,是合同雙方的正常業務往來,也是體現項目管理效率和項目管理水平的一項重要指標。索賠不是“無中生有”和“無理爭利”,索賠同“守約、合法”并不矛盾也不對立,即使是訴諸法律也是履約的正常體現。所以,項目索賠是件光明正大的事,是雙方的正常業務往來;同時也是一種正當的權利或要求,是合情、合理、合法的行為,是正確履行合同維護本單位利益的具體體現。實踐證明,大多數項目索賠都能夠通過協商得到解決,只有極少索賠要通過仲裁或訴訟解決。
1. 索賠的概念及內涵
索賠是工程承包合同履行中,當事人一方因對方不履行既定的義務,或者由于對方的行為使權利人受到損失時,要求對方補償損失的權利。從索賠的基本含義可以看出,索賠具有如下4個基本特征:①索賠是雙向的。不僅承包商可以向業主索賠,而且業主也可以向承包商進行索賠(即工程項目中的反索賠)。在工程實踐中提到的索賠一般是指承包商向業主的索賠,業主向承包商的反索賠事件發生較少而往往被忽略。對項目業主而言,做好項目管理過程中的反索賠工作與處理承包商的索賠同等重要,應該引起足夠重視。業主的“反索賠”一方面可以“提醒”承包商按照合同要求履約,另一方面也可作為將來承包商進行索賠時的“談判籌碼”。②只有實際發生了工期或費用損失,一方才能向對方提出索賠。其中工期損失是指雖未造成經濟上的損失,但工期受到影響而要求的補償,商務上屬于權利損害;費用損失指的是合同外的額外支出,包括人工費、材料費、機械費、管理費等等的額外開支。在索賠事件的處理中,往往某一索賠事件會同時既有工期上的索賠也有費用上的索賠。業主應仔細加以審核逐項審批,不得與工程簽證相混肴或出現重復。以案例1為例,某工程項目已進入施工階段,應項目業主要求,對某車間辦公樓的4間辦公室門的安裝位置進行調整的設計變更。倘若尚未施工,應該判定該施工索賠事件不成立,因為此設計變更并未造成施工承包商實際上的費用和工期損失,即使門已采購也不構成索賠;倘若出現已施工完畢,再來進行設計變更并要求施工承包商來實施,則索賠事件成立,承包商可以申請得到費用和工期上的補償。③索賠必須向對方提出書面申請,明確索賠要求。因為“索”就是“索要”,是一種未經對方確認的單方向行為;而“賠”則是對方確認后的“賠付”補償行為。在案例1中,如果承包商沒有及時提出索賠申請,或超出申請期限的,則被業主認為是承包商自動放棄該項索賠權利。索賠與我們通常所說的“工程簽證”不同,在項目施工管理過程中,工程簽證是施工承包商和業主就合同額外費用補償或工期延長等達成一致的書面證明材料和補充協議,以臨時設施、零星設施為主要內容的施工管理手段(僅適用于施工合同),可以直接作為工程款結算或最終增減工程造價的依據。索賠則是單方面的行為,對對方尚未形成約束力,索賠能否實現要通過雙方協商、談判、調節,甚至是仲裁或訴訟后才能實現。與工程簽證相比,索賠的處理相對時間較長、也較為復雜,處理不好還會影響雙方的合作,這是正常的“項目索賠”往往被“工程簽證”所取代的根本原因,是國內一些工程項目管理中經常發生的并隨處可見的“不正常現象”。值得注意的是,無論索賠是否實現,承包商都不得以此為由影響正常的項目進度,否則將被視為違約受到業主懲罰。④索賠存在于工程建設的各類項目合同中。施工合同因其影響因素多、持續時間長、投資額度大等特點,使得發生的索賠數量大、形式多而具有代表性。常常給人一種錯覺──“一談到索賠就認為是施工索賠”,其實索賠不僅僅發生在項目的施工管理中,對項目的設計合同、設備材料的采購合同、監理合同、PMC合同、EPC合同、EPCM合同、技術咨詢合同,乃至總承包商與分包商之間的分包合同同樣存在索賠與反索賠。以案例1為例,無論實際施工與否,設計單位的費用索賠是成立的,如果設計尚未結束還可以申請設計工期的補償要求。因此,對索賠的管理是建設工程項目各階段投資控制和進度控制的重要內容,涉及到各類項目合同的合同管理。
2. 項目索賠事件的判斷
判定某一索賠事件是否成立必須同時具備3個條件,俗稱“索賠3要素”。包括:索賠的合理性、真實性和時效性,索賠3要素是業主和工程師判定索賠事件是否成立的主要依據。以本文案例1為例說明如下,其中監理單位與業主簽訂了項目監理合同,設計單位與業主簽訂了設計合同。①索賠的合理性:造成的費用增加或工期延誤的原因,按照合同約定不屬于施工承包商應承擔的責任,包括行為責任和風險責任。因此,修改辦公室門的位置為施工承包商以外的原因,施工索賠的合理性成立。②索賠的真實性:與合同相對照,事件是否真的會造成承包商施工成本的額外支出或工期延誤。要結合承包商接收到該變更的時間點與該4間辦公室的實際施工情況來判定。若辦公室門已施工安裝完,再來執行設計變更的內容,將會造成承包商的費用損失和工期損失,施工索賠的真實性成立;如辦公室尚未施工,則未造成施工承包商的工作量增加,施工索賠的真實性不成立。這一點非常重要,經常被業主管理人員所忽視,特別是處理“一攬子索賠”時。③索賠的時效性:索賠不是什么時候都可以索要的,要在合同規定的時間內進行索賠申請,并及時提交索賠報告。在合同中未有明確要求的“以兩個28天為限”,第一個28天是指索賠事件發生之日起28天內提交“索賠意向通知”給項目監理工程師;第二個28天是指遞交索賠意向通知之日起28天內承包商向監理工程師提交了符合要求的“索賠報告”。此3項要素缺一不可,必須同時具備且滿足要求,索賠事件方能判定成立。仍以前面案例1為例,監理工程師應及時判定索賠事件是否成立,時間上應按照承包商簽收該設計變更單時間點來進行判定,還要注意“兩個28天”的時限要求,處理意見中留好“現場證據”。
3. 常見的項目索賠類型
按照索賠的合同依據可分為“明示索賠”和“默認索賠”。明示索賠是指合同中具有明確的合同條款以及處理條款,雙方據此可以進行索賠的申請、協商或談判;默認索賠雖然在合同中沒有明確的條款敘述,但可以推論出合同雙方都具有索賠權,除非一方明確放棄索賠權利。
按照索賠的目的分類,一般分為“工期索賠”和“費用索賠”,這也是項目執行過程中最為常見的索賠。工期索賠形式上是對權利的要求,以減少或避免索賠事件對合同工期的影響,防止在合同工期內因處理索賠事件而沒有按期完成項目任務受到業主的罰款,是對工期風險的一種補償。費用索賠則是明確要求得到經濟補償,以減少超出計劃成本的附加開支挽回不必要的經濟損失,承包商基本上都含有此項索賠要求。
按照索賠事件的性質來分,索賠分為工期延誤索賠,工程變更索賠,合同被迫終止索賠,工程加速索賠,意外風險和不可預見因素索賠,以及因“匯率、物價、政策法規等”引起的其他索賠。這6類中比較常發生的是工期延誤索賠、工程變更索賠和工程加速索賠。
按照索賠處理的時間分為“一攬子索賠”和“單項索賠”,一般取決于項目業主的處理時間安排或相關合同規定。“一攬子索賠”是指承包商的所有索賠事件都已向工程師及時發出了索賠意向通知和索賠報告,并有工程師的審批意見,只是沒有得到項目業主方的審批。一攬子索賠絕不是項目進入收尾后承包商才開始提交索賠意向通知和索賠報告,這一點無論是承包商還是監理/PMC的工程師都要引起注意;另外,索賠是有時效性的,過期即被認為是放棄了索賠權利,“過期”是指索賠事件發生之日起累計28天(為日歷天數而非工作日)后,或合同中具體規定的期限外。“單項索賠”也稱為“即時索賠”,是要求項目管理人員對發生的每一索賠事件及時處理,并將其封閉后存檔的索賠管理方法,把索賠管理納入到項目管理過程中。
項目管理講究的是“預先控制”和“過程控制”,應及時封閉索賠事件,并有書面記錄和雙方簽章。筆者不提倡“一攬子索賠”,推薦“即時索賠”。多年的項目管理經驗已證實,一攬子索賠有如下弊端:①對索賠方造成消極影響,承包商的正當索賠遲遲得不到解決和兌現,對項目的順利實施造成不利影響,尤其是得不到合理的工期補償時;②到項目收尾階段再回過頭來處理項目索賠,因項目人員上的調配和流動性,多數當事人和負責人已不在本項目上甚至離開本單位,給雙方談判和協商造成很大不便,極易出現扯皮,甚至會出現傷感情的事情;③因累計費用數額較大,封閉起來相對較難,雙方意見不易達成一致,常常要經過多次協商,時間拖得很長;④索賠處理經常會出現單個費用索賠額較大而得不到及時封閉,給后續的工程結算、檔案移交、項目審計、合同關閉等項目收尾工作帶來不必要的影響。
4. 項目索賠的一般程序
以施工合同為例,項目索賠的一般工作流程參見圖1所示。需要說明的是,因“索賠存在于工程建設的各類項目合同中”,所以本文中的“承包商”是個廣義概念,可以是與業主簽訂項目合同的各類參建單位,包括:設計單位、設備材料供應商、施工承包商、監理單位、EPC承包商、EPCM承包商、PMC承包商,以及項目決策階段的咨詢單位;要視項目的具體合同、具體階段和索賠性質來加以區分和運用;項目業主也可以參照此流程進行“反索賠”的索賠文件編制,并可以直接下達給對應的“承包商”。
三、 項目業主對索賠事件的處理
業主對索賠的處理要本著“以事實為依據,以合同為準繩”和“有理、有利、有節”的原則,有效地運用好反索賠和溝通談判技巧及時處理索賠事件,并得到承包商項目經理的簽章認可;對引起索賠的原因要查明落實,對雙方都有責任的要通過協商劃分出各自承擔的比例。
1. 充分發揮工程師項目管理作用
項目業主要充分發揮“工程師”的作用,本文所指的工程師是指與業主簽訂項目管理合同的設計單位、監理單位、PMC承包商、EPC承包商、EPCM承包商中的具有一定管理經驗和取得相關注冊師資格的項目管理人員,包括:監理工程師、咨詢工程師、造價工程師、設備監造師、建造師等。對照項目合同業主要認真逐項審查工程師的審批意見,對有歧義的應及時與工程師溝通。
2. 編制索賠處理程序文件
為提高業主項目組索賠管理效率,應根據項目所含各類項目合同特點編制項目組索賠處理程序文件。其內容應包括:項目索賠小組成員及職責、處理索賠的原則、索賠談判要點、索賠審批權限、索賠審查要點、索賠文件的管理、反索賠文件的編制和使用等內容,是業主項目組處理項目索賠事件的指導性文件。業主處理項目索賠要有系統性,綜合考慮工期與費用補償的合理性,尤其是工期索賠的處理。通常對項目總工期造成影響的工期索賠一般是不予審批的,否則需要到項目主任組進行核準。業主的項目經理和專業經理要熟悉合同性質,分清合同計價方式及工程量的計量方法(僅對增加量補償),注意索賠相關的條文解釋,以減少不必要的損失。
3. 業主在索賠管理中的注意事項
①對“索賠報告”和工程師處理意見的審查。包括:索賠報告中的工程師對工程量的審批意見和相關證據;工程師對單價的審批意見和相關證據。涉及費用索賠的由項目組費控經理、商務經理、項目經理進行審批;涉及工期補償的由項目組進度控制經理、商務經理、項目經理進行審批;如果是因設計變更引起的索賠,須有設計經理的審批意見。②對工期與費用數額的審批要點。包括:單價取費依據,工程量計量(只補償計算差值,減少的要計為負值)依據。承包商的計算常常是全部的工程量,單價取費值也往往是最高值,審批時要特別注意其算法的合理性和數據的準確性。③通過審查了解工程師的工作效果和工作能力,為業主對監理/PMC承包商考評積累依據。對出現與承包商串通一氣或玩忽職守給業主利益造成損害的項目管理人員,要求監理/PMC承包商及時做出處理,并留有書面記錄。要加強對工程師的管理,糾正施工單位不按設計圖紙施工的習慣,對確需進行的設計修改必須先得到原設計單位的書面認可,并由原設計單位編制相關的正式設計變更通知單后才能執行。④加強對設計單位的管理。將所出圖紙量和設計變更量聯系起來,并與該單元的費控指標(概算分配值)對應起來,比如當設計變更超出3%的費控指標時,按相關合同條款開始扣罰設計費,以此來控制設計變更的隨意性;設計審查時杜絕“大馬拉小車的設備選擇”、“隨意提高設備和材料等級”、“加大材料設計裕量”;另外,對設計變更單中的設備/材料量也應加強審核和審批。⑤加強對設備供貨商制造過程中的質量管理,聘用設備監造師駐場監造。對設備出廠前的綜合檢驗要以采購合同技術附件為準,尤其是性能測試報告和偏差的處理;對材料的檢查不能僅僅停留在檢查合格證上,必須進行必要的抽樣檢測。⑥注意索賠與合同的對應關系,并注意分包商的索賠管理。索賠是合同雙方之間的關系,在上述案例中如果業主沒有和施工承包商簽訂合同,而是EPC承包商與施工單位簽署的施工合同,則施工承包商可以向EPC承包商來要求索賠,不能直接向業主提出索賠;EPC承包商接到施工承包商的索賠文件后,可以按照EPC承包合同向業主或通過監理向業主提出索賠,對索賠處理結果的執行也要注意理清各方的合同關系和工作/管理關系。
四、 減少或降低索賠事件發生的措施
索賠畢竟是項目管理過程中出現的項目問題,妥善處理和有效預防才是項目管理的直接目的。為降低或減少索賠事件的發生,業主首先要充分利用以往各個項目管理上的經驗教訓,預測和分析導致索賠的原因和可能性,利于項目預警機制和項目風險管理及時提醒參建各方注意合同履約。其次,通過有效的合同管理和溝通管理減少索賠事件的發生,要求承包商以積極主動的態度和精神管理好工程項目,為業主提供良好的項目管理服務,實現項目管理上的雙贏。第三,高效合理地處理和解決索賠事件,使索賠雙方感到心悅誠服,對索賠結果處理得比較滿意;從而減少業主和承包商之間的索賠糾紛,盡可能地避免和減少仲裁和訴訟事件的發生。第四,提醒承包商要加強對分包商的管理,對分包商的合理索賠要及時處理。
總之,索賠管理作為業主項目管理的一項主要內容,要正確理解和認識;加強項目管理,有效地運用合同條款來處理好索賠事件;使得每個項目建設經得起項目審計和時間考驗,所交出的工程項目都達到“陽光工程”和“放心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