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要求,對已取消保證金資金,以及逾期未返或超額收取的保證金資金的清退返還,2017年12月底前要全部完成。此外,適度擴大銀行保函應用范圍,減少企業資金占用。
《國務院部門涉企保證金目錄清單》中,同建筑業密切相關的主要有以下4類保證金:
一、投標保證金
征收標準:投標保證金不得超過招標項目估算價的2%。
返還時間:招標人最遲應當在書面合同簽訂后5日內向中標人和未中標的投標人退還投標保證金及銀行同期存款利息。
二、履約保證金
征收標準:履約保證金不得超過中標合同金額的10%。
返還時間:根據中標合同約定,待中標人履行完合同約定權利義務事項后退還。
三、工資保證金
征收標準:具體征收標準由地方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設定并組織實施。建立工資保證金差異化繳存辦法,對一定時期內未發生工資拖欠的企業實行減免措施,發生工資拖欠的企業適當提高繳存比例。
返還時間:具體返還時間及返還程序由地方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設定并組織實施。
四、工程質量保證金
征收標準:保證金預留比例由發承包雙方自行約定,但不得高于工程價款結算總額的3%。
征收程序:發包人與承包人在建設工程承包合同中約定,從應付的工程款中預留,可以銀行保函方式繳納工程質量保證金,采用工程質量擔保、工程質量保險等其他保證方式的不得預留工程質量保證金。建筑企業繳納履約保證金的,建設單位不得同時預留工程質量保證金。
返還時間:缺陷責任期結束后,承包人可向發包人提出返還保證金申請。發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還保證金申請后,應于14天內會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約定的內容進行核實。如無異議,發包人應當按照約定將保證金返還給承包人。
官方原文:
工業和信息化部 財政部關于公布國務院部門涉企保證金目錄清單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按照經國務院批準的《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關于開展涉企保證金清理規范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聯運行〔2016〕355號)要求,各地區、各部門開展了涉企保證金自查清理工作,提出了清理規范意見和擬保留的涉企保證金目錄清單,并報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進行審核。目前,國務院部門涉企保證金目錄清單已審核完畢,現予以公布。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建立涉企保證金目錄清單制度
各地區要參照國務院部門涉企保證金目錄清單,對本地區涉企保證金進一步清理規范,取消沒有法律、行政法規依據或未經國務院批準的涉企保證金項目,建立涉企保證金目錄清單,并于2017年12月底前向社會公布。涉企保證金目錄清單及具體實施情況納入各地區、各部門政務公開范疇,通過政府網站和公共媒體實時對外公開,接受社會監督。
二、嚴格執行涉企保證金目錄清單制度
自本通知印發之日起,行政機關新設立涉企保證金項目,必須依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或經國務院批準。各地區、各部門必須嚴格執行目錄清單,目錄清單之外的涉企保證金,一律不得執行(完全市場化行為產生的保證金以及金融機構繳納的保險、保障基金除外)。加快對已取消保證金資金,以及逾期未返或超額收取的保證金資金的清退返還,2017年12月底前要全部完成。發揮各級減輕企業負擔舉報機制和審計部門作用,加強監督檢查,制止各種借保證金名義占用企業資金的行為;對違規向企業收取保證金、不按時返還、挪用保證金等行為要嚴肅查處,加大曝光和問責力度。
三、建立健全涉企保證金配套管理制度
設有涉企保證金的地區和部門要抓緊制定完善管理制度,建立資金臺賬,規范管理程序,加強監督檢查,嚴肅財經紀律,將保證金收取及返還情況向社會公開。創新管理方式,加強事中事后監管,加快推動企業誠信體系建設,對誠信記錄好的企業免收保證金或降低繳納比例(額度),適度擴大銀行保函應用范圍,減少企業資金占用。
四、加強對涉企保證金目錄清單的宣傳解讀
依托全國減輕企業負擔政策宣傳周、減輕企業負擔綜合服務平臺等多種渠道加強宣傳,通過清單查詢、政策解讀、現場咨詢等形式幫助企業了解涉企保證金目錄清單和有關政策。將涉企保證金清理規范納入全國企業負擔調查內容,及時了解工作不足,回應企業訴求。加強輿論監督,并通過第三方評估完善和改進工作,推動涉企保證金清單制度落地。
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充分認識進一步做好涉企保證金清理規范工作的重要意義,加強組織領導,抓好工作落實,并于2018年1月底前將涉企保證金清理規范(含地區涉企保證金目錄清單)及資金臺賬情況報國務院減輕企業負擔部際聯席會議辦公室(設在工業和信息化部),并抄送財政部。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將在2017年全國減輕企業負擔專項督查中對各地區涉企保證金目錄清單和清理規范情況進行重點檢查,推動各項工作落到實處。
工業和信息化部 財政部
2017年9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