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地基基礎工程施工前,必須具備完備的地質勘察資料及工程附近管線、建筑物、構筑物和其他公共設施的構造情況,必要時應作施工勘察和調查以確保工程質量及臨近建筑的安全。
(2)施工單位必須具備相應專業資質,并應建立完善的質量管理體系和質量檢驗制度。
(3)從事地基基礎工程檢測及見證試驗的單位,必須具備省級以上(含省、自治區、直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資質證書和計量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計量認證合格證書。
(4)地基基礎工程是分部工程,如有必要,根據現行國家標準《建筑工程施工質量驗收統一標準》GB50300-2001規定,可再劃分若干個子分部工程。
(5)施工過程中出現異常情況時,應停止施工,由監理或建設單位組織勘察、設計、施工等有關單位共同分析情況,解決問題,消除質量隱患,并應形成文件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