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
某單位為解決職工住房,新建一座住宅樓,地上20層地下2層,鋼筋混凝土剪力墻結構,業主與施工單位、監理單位分別簽訂了施工合同、監理合同。施工單位(總包單位)將土方開挖、外墻涂料與防水工程分別分包給專業性公司,并簽訂了分包合同。
施工合同中說明:建筑面積25586m2,建設工期450天,2000年9月1日開工,2001年12月26日竣工,工程造價3165萬元。專用條款約定結算方法:合同價款調整范圍為業主認定的工程量增減、設計變更和洽商;外墻涂料、防水工程的材料費。調整依據為本地區工程造價管理部門公布的價格調整文件。
問題:
1.總包單位于8月25日進場,進行開工前的準備工作。原訂9月1日開工,因業主辦理伐樹手續而延誤至9月6日才開工。總包單位要求工期順延5天。此項要求是否成立?根據是什么?
2.土方公司在基礎開挖中遇有地下文物,采取了必要的保護措施。為此,總包單位請他們向業主要求索賠,對否?為什么?
3.在基礎回填過程中,總包單位已按規定取土樣,試驗合格。監理工程師對填土質量表示異議,責成總包單位再次取樣復驗,結果合格。總包單位要求監理單位支付試驗費。對否,為什么?
4.總包單位對混凝土攪拌設備的加水計量器進行改進研究,在本公司試驗室內進行試驗,改進成功并用于本工程。總包單位要求此項試驗費由業主支付。監理工程師是否批準?為什么?
5.結構施工期間,總包單位經總監理工程師同意更換了項目經理,但現場組織管理一度失調,導致封頂時間延誤8天。總包單位以總監理工程師同意為由,要求給予適當工期補償。總監理工程師是否批準?為什么?
6.在進行結算時,總包單位根據投標書,要求外墻涂料費用按發票價計取,業主認為應按合同條件中約定計取,為此發生爭議。監理工程師應支持哪種意見?為什么?
答案:1.成立。因為屬于業主責任,業主未及時提供施工場地,非總承包單位原因。
2.不對。因為土方公司為分包,與業主無合同關系。
3.不對。因按規定,此項費用應由業主支付。
4.不批。因為此項支出已包含在工程合同價中,應由總承包單位承擔。
5.不批。雖然總監理工程師同意更換,不等同于免除總包單位應負的責任。
6.應支持總包單位意見。因為按規定,合同文件解釋順序為:①本合同協議書;②中標通知書;③投標書及其附件;④本合同專用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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