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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南陽二級建造師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考試公告

來源:南陽人事考試網 2022-06-09 08:40:31

2022年南陽二級建造師考試時間安排在6月11-12日進行,根據規定,參加2022年南陽二建考試考生需盡早登錄原報名網站打印準考證,仔細查看考試時間、考試地點、考場號及座位號,做好考前準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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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度二級建造師、注冊計量師、翻譯、社會工作者、高級經濟五項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考試南陽考區公告

6月11日、12日及18日、19日,全國性統一舉行2022年度二級建造師、注冊計量師及翻譯、社會工作者、高級經濟五項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考試。根據河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統一安排,為最大限度減少人員流動,保障考生健康安全,河南考區對參加上述五項考試的考生實行屬地管理。考生網上報名時選擇考區(核查點)為南陽的,均參加南陽考區考試。現將南陽考區有關事宜公告如下:

一、考試名稱、時間及科目(詳見有關考試考務工作通知)

二、考點、考場安排

三、考生重點事項提醒

1、按時打印準考證,具體時間分別為:二級建造師、注冊計量師6月6日9:00-6月12日9:30;翻譯、高級經濟6月13日9:00-6月17日17:00;社會工作者6月13日9:00-6月19日14:00。請勿錯過打印時間,并按照要求準備好應試物品。

    2、提前了解南陽市疫情防控政策,嚴格落實《2022年度人事考試南陽考區考生疫情防控注意事項及溫馨提示》要求,自覺配合做好防疫工作。提前下載、如實填寫《考生健康管理信息承諾書》,根據自身情況做好核酸檢測。進入考點時,主動出示本人準考證、健康碼、通信大數據行程卡、核酸檢測報告,接受體溫測量。進入考場時,須帶齊準考證、有效期內的二代身份證(臨時身份證、社保卡或考點轄區公安派出所開具的臨時身份證明)、《考生健康管理信息承諾書》(交考場內監考人員)。在考試全程應當佩戴一次性醫用外科口罩(核驗身份時除外)。進出考點、考場時,應保持1米以上間距,有序行進,避免人員聚集。考試期間,如身體出現異常,請及時告知監考人員。

3、考試前一天熟悉考點地址和交通路線,就近乘車,安排好食宿出行。自帶車輛不能停靠考點門口或進入考點,以免擁堵。

4、每場考試提前1.5小時到達考點,考前30分鐘進入考場,開考5分鐘后禁止入場,開考2小時內不得退場。務必認準考點名稱、地址和考場、座號,防止走錯考點、坐錯考場和座位。

5、樹立“誠信參考、文明參考”意識,自覺服從管理,抵制考試違規考紀行為,展示南陽良好形象。

6、持續關注南陽市疫情防控政策和考試機構網站通知,嚴格按照防疫要求和考試安排,提前做好各項考前準備。因不符合防疫要求和考務規定而貽誤考試的,責任自行承擔。

四、考試有關規定(見附件)

1、2022年度人事考試南陽考區考生疫情防控注意事項及溫馨提示

2、考場規則

(1)考場規則(二級建造師、注冊計量師、社會工作者職業資格(水平)紙筆考試)

(2)考場規則(高級經濟專業技術資格電子化考試)

(3)考場規則(翻譯專業資格(水平)考試(口譯)電子化考試)

(4)考場規則(翻譯專業資格(水平)考試(筆譯)電子化考試)

3、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規定

4、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及兩高司法解釋摘錄

咨詢服務電話:0377-61691179(紙筆考試)

0377-61691185(電子化考試)

南陽市人事考試中心

2022年6月6日

南陽考區人事考試參考考生疫情防控

注意事項及溫馨提示

一、考生參考的健康及相關要求

(一)健康碼為綠碼,通信大數據行程卡顯示無異常,省外低風險地區所在城市考生,入宛后落實“三天兩檢”,須提供第一場開考前72小時內的兩次新冠肺炎病毒核酸檢測陰性證明(兩次核酸檢測時間間隔需超過24小時);省內低風險地區所在城市(含南陽市本地)考生,須提供第一場開考時間前24小時內新冠肺炎病毒核酸檢測陰性證明;現場體溫測量正常(<37.3℃)、無新冠肺炎相關癥狀;

(二)健康碼為綠碼,但通信大數據行程卡顯示考前14天到達或途徑標有*號城市的考生須提供第一場開考前72小時內的兩次新冠肺炎病毒核酸檢測陰性證明(兩次核酸檢測時間間隔需超過24小時)、且現場體溫測量正常(<37.3℃)、無新冠肺炎相關癥狀;

(三)所有考生均需下載打印、如實填寫《考生健康管理信息承諾書》,確保信息準確、屬實,不得虛報、瞞報。

(四)考生進入考場時須帶齊準考證、有效期內身份證,將攜帶的《考生健康管理信息承諾書》交考場內監考人員。

(五)在考試全程應當佩戴一次性醫用外科口罩(除核驗身份時按要求及時摘戴口罩外)。

(六)考生進出考點、考場時,應保持1米以上間距,有序行進,避免人員聚集。

二、不得參加考試的情形

(一)健康碼為黃碼或紅碼的;

(二)通信大數據行程卡為黃卡或紅卡的;

(三)不能提供第一場開考時間前24小時內新冠肺炎病毒核酸檢測陰性證明的;通信大數據行程卡顯示考前14天到達或途徑標有*號城市且不能提供72小時內兩次新冠肺炎病毒核酸檢測陰性證明的;

(四)不能提供《考生健康管理信息承諾書》的;

(五)有發熱、干咳、乏力、咽痛、嗅(味)覺減退、腹瀉等可疑癥狀,經現場醫務人員評估不能參加考試的;

(六)考前14天內被判定為新冠病毒感染者的密切接觸者、密接的密接(次密切接觸者);

(七)考前21天內與已公布的確診病例、無癥狀感染者活動軌跡有交集的;

(八)已治愈出院的確診病例或已解除集中隔離醫學觀察的無癥狀感染者,尚在隨訪或醫學觀察期內的;

(九)考前14天內有國內中高風險區域旅居史的;

(十)考前21天內有境外或港澳臺旅居史的;

(十一)其他特殊情形人員由專業醫務人員評估判斷是否可參考。

三、溫馨提示

(一)請廣大考生提前做好自我健康管理,通過微信小程序“國家政務服務平臺”或支付寶小程序“豫事辦”申領本人防疫健康碼和通信大數據行程卡,并持續關注健康碼和通信大數據行程卡狀態。

(二)考生赴考時如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需要全程佩戴口罩,可佩戴一次性手套,并做好手部衛生,同時注意社交距離。

(三)每場次考試前,考生應至少提前1.5小時到達考點。考生進入考點前,應當主動出示本人防疫健康碼信息(綠碼)和通信大數據行程卡,并按要求主動接受體溫測量。

(四)請考生注意個人防護,自備一次性醫用外科口罩,除核驗身份時按要求及時摘戴口罩外,進出考點、參加考試應當全程佩戴口罩。

(五)考試期間,出現發熱(體溫≥37.3℃)、咳嗽等急性呼吸道異常等癥狀的考生,經現場醫務人員研判,具備繼續參加考試條件的,安排在備用隔離考場繼續考試,從普通考場轉移至備用隔離考場所耽誤的時間,不再予以追加。

(六)考試期間,考生要自覺維護考試秩序,與其他考生保持安全距離,服從現場工作人員安排,考試結束后按規定有序離場。

(七)考生在無禁忌的情況下按“應接盡接”原則,提前完成兩劑次以上新冠疫苗接種。

(八)凡隱瞞或謊報旅居史、接觸史、健康狀況等疫情防控重點信息,不配合工作人員進行防疫檢測、詢問等造成不良后果的,取消考試資格,終止考試;如有違法情況,將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九)在考試組織實施過程中,本須知中未提及的有關疫情防控的其他事宜按照國家和省相關規定執行。嚴格執行考試舉辦地疫情防控具體規定。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將根據疫情形勢適時調整,請廣大考生持續關注南陽市的疫情防控政策和考試機構網站通知,嚴格按照防疫要求,提前做好考前準備工作。

附:考生健康管理信息承諾書.doc

考場規則

(二級建造師、注冊計量師、社會工作者職業資格(水平)紙筆考試)

一、在開考前30分鐘(國家另有規定時間的除外)考生憑準考證、身份證(或社保卡)進入考場,核對考場號、座位號無誤在座次表上簽字后對號入座,并將準考證放在桌面右上角,身份證交監考人員統一保管核查。

二、開考5分鐘后不得入場;在規定時間內不得交卷離場。

三、只準攜帶黑色墨水筆、2B鉛筆、橡皮擦參加考試,有特殊要求的科目,可攜帶電子計算器(無聲、無文本編輯功能)等規定的應試工具或參考用書。嚴禁將移動電話、電子記事本等電子設備帶至座位,已帶入考場的,須關閉電源并放在指定位置,凡發現將上述各種設備帶至座位的,一律按違紀違規行為處理。

四、考試開始時,須先在試卷封面或答題卡(紙)規定的位置準確填寫(填涂)姓名、準考證號和科目代碼,不得超過裝訂線,不得做任何標記。

五、開考鈴響后方可答題。考試規定須在專用答題卡或答題紙上作答的,一律用黑色墨水筆作答,字跡要清楚、工整;規定須在答題卡上填涂作答的,須按題號在答題卡上將所選選項對應的字母用2B鉛筆填涂作答。答案未在規定位置填寫(填涂)的無效。

六、嚴格遵守考場規則,保持考場肅靜,嚴禁吸煙。不得傳遞任何物品,不許交頭接耳、左顧右盼、窺視他人答案和交換試卷。交卷后不得在考場逗留、喧嘩。

七、考試結束鈴響,立即停止答題,將試卷、答題卡翻放在桌面上,坐在原位經監考人員清點無誤,并在座次表上簽字確認后獲監考人員準許方可離開考場。不得抄錄試題或與試題相關的內容。不得將試題本、答題卡(紙)和草稿紙帶出考場。

八、服從考場監考人員管理,接受監考人員監督和檢查。不得無理取鬧,不得辱罵、威脅監考人員。

九、在考試中考生如有違紀違規行為將按照《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規定》(人社部第31號令)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進行處理。

考場規則

(高級經濟專業技術資格電子化考試)

一、自考試開始前30分鐘起,應試人員憑準考證和有效身份證件(須與報考時所使用的身份證件一致)進入本科目考試所指定考場,按座位號入座,并將準考證和有效身份證件放置在座位右上角。

二、本次考試為電子化考試,須在計算機上作答,應試人員參加考試可攜帶的用品只限于鉛筆。

三、《高級經濟實務》科目考試時長為3小時,遲到5分鐘以上的應試人員不得進入考場;在開始作答之前,應試人員需測試并確認考試設備運行正常;考試開考2小時內,應試人員不得交卷離場。

四、應試人員須按照考試系統提示的要求進行操作,不得擅自對計算機進行冷、熱啟動,不得關閉電源或做出其他與考試無關的操作。

五、應試人員應按照考試系統的提示登錄系統,須認真閱讀《考場規則》及《操作指南》,并點擊“我已閱讀”按鈕。考試開始后,考試系統將自動進行計時,應試人員作答時間以考試系統計時器顯示的結果為準。

六、應試人員須在考場內保持安靜;獨立進行作答,不得與其他應試人員交流討論,不得要求監考人員解釋試題;遇到無法登錄、系統故障等異常情況時可舉手詢問,不得自行處置。

七、應試人員應自覺接受工作人員的監督和檢查,服從工作人員安排。

八、應試人員交卷后,須確認界面提示“交卷成功”,方可離開考場;若界面提示“交卷失敗”,須及時聯系監考人員。

九、應試人員不得將相關考試信息以任何方式帶出考場,交卷后不得在考場附近逗留、談論。

十、考試違紀違規行為按照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規定》處理。

考場規則

(翻譯專業資格(水平)考試(口譯)電子化考試)

一、自考試開始前30分鐘起,應試人員憑準考證和有效身份證件(須與報考時所使用的身份證件一致)進入本科目考試所指定考場,按座位號入座,并將準考證和有效身份證件放置在座位右上角。

二、本次考試為電子化考試,須在計算機上作答。應試人員應試時可攜帶的文具僅限于黑色墨水筆。

三、應試人員須提前30分鐘到達考場,遲到人員不得進入考場;在開始作答之前,應試人員需測試并確認考試設備運行正常;考試期間,應試人員不得提前離場;考試結束后,應試人員需確認其作答錄音是否正常等。

四、應試人員須按照考試系統提示的要求進行操作,不得擅自對計算機進行冷、熱啟動,不得關閉電源或做出其他與考試無關的操作。

五、應試人員應按照考試系統的提示登錄系統,須認真閱讀《考場規則》及《操作指南》,并點擊“我已閱讀”按鈕。考試開始后,考試系統將自動進行計時,應試人員作答時間以考試系統計時器顯示的結果為準。

六、應試人員須在考場內保持安靜;獨立進行作答,不得與其他應試人員交流討論,不得要求監考人員解釋試題;遇到無法登錄、系統故障等異常情況時須立即舉手詢問,并聽從監考老師的安排,不得自行處置。因不可抗力或難以提前防范的因素致使考試無法正常完成的,應試人員可申請免費參加下一次同科目的翻譯考試。

七、應試人員應自覺接受工作人員的監督和檢查,服從工作人員安排。

八、應試人員交卷后,須確認界面提示“交卷成功”,方可離開考場;若界面提示“交卷失敗”,須及時聯系監考人員。

九、應試人員不得將相關考試信息以任何方式帶出考場,交卷后不得在考場附近逗留、談論。

十、考試違紀違規行為按照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規定》處理。

考場規則

(翻譯專業資格(水平)考試(筆譯)電子化考試)

一、自考試開始前30分鐘起,應試人員憑準考證和有效身份證件(須與報考時所使用的身份證件一致)進入本科目考試所指定考場,按座位號入座,并將準考證和有效身份證件放置在座位右上角。

二、本次考試為電子化考試,須在計算機上作答。應試人員應試時可攜帶的文具僅限于黑色墨水筆,參加《筆譯實務》科目考試的應試人員可另行攜帶紙質中外、外中詞典各一本。

三、應試人員需提前30分鐘到達考場,遲到5分鐘以上的應試人員不得進入考場;在開始作答之前,應試人員需測試并確認考試設備運行正常;考試開考2小時內,應試人員不得交卷離場。

四、應試人員須按照考試系統提示的要求進行操作,不得擅自對計算機進行冷、熱啟動,不得關閉電源或做出其他與考試無關的操作。

五、應試人員應按照考試系統的提示登錄系統,須認真閱讀《考場規則》及《操作指南》,并點擊“我已閱讀”按鈕。考試開始后,考試系統將自動進行計時,應試人員作答時間以考試系統計時器顯示的結果為準。

六、應試人員須在考場內保持安靜;獨立進行作答,不得與其他應試人員交流討論,不得要求監考人員解釋試題;遇到無法登錄、系統故障等異常情況時須立即舉手詢問,并聽從監考老師的安排,不得自行處置。因不可抗力或難以提前防范的因素致使考試無法正常完成的,應試人員可申請免費參加下一次同科目的翻譯考試。

七、應試人員應自覺接受工作人員的監督和檢查,服從工作人員安排。

八、應試人員交卷后,須確認界面提示“交卷成功”,方可離開考場;若界面提示“交卷失敗”,須及時聯系監考人員。

九、應試人員不得將相關考試信息以任何方式帶出考場,交卷后不得在考場附近逗留、談論。

十、考試違紀違規行為按照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規定》處理。

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令第31號摘要)

第六條  應試人員在考試過程中有下列違紀違規行為之一的,給予其當次該科目考試成績無效的處理:

(一)攜帶通訊工具、規定以外的電子用品或者與考試內容相關的資料進入座位,經提醒仍不改正的;

(二)經提醒仍不按規定書寫、填涂本人身份和考試信息的;

(三) 在試卷、答題紙、答題卡規定以外位置標注本人信息或者其他特殊標記的;

(四)未在規定座位參加考試,或者未經考試工作人員允許擅自離開座位或者考場,經提醒仍不改正的;

(五)未用規定的紙、筆作答,或者試卷前后作答筆跡不一致的;

(六)在考試開始信號發出前答題,或者在考試結束信號發出后繼續答題的;

(七)將試卷、答題卡、答題紙帶出考場的;

(八)故意損壞試卷、答題紙、答題卡、電子化系統設施的;

(九)未按規定使用考試系統,經提醒仍不改正的;

(十)其他應當給予當次該科目考試成績無效處理的違紀違規行為。

第七條  應試人員在考試過程中有下列嚴重違紀違規行為之一的,給予其當次全部科目考試成績無效的處理,并將其違紀違規行為記入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誠信檔案庫,記錄期限為五年:

(一)抄襲、協助他人抄襲試題答案或者與考試內容相關資料的;

(二)互相傳遞試卷、答題紙、答題卡、草稿紙等的;

(三)持偽造證件參加考試的;

(四)本人離開考場后,在考試結束前,傳播考試試題及答案的;

(五)使用禁止帶入考場的通訊工具、規定以外的電子用品的;

(六)其他應當給予當次全部科目考試成績無效處理的嚴重違紀違規行為。

第八條  應試人員在考試過程中有下列特別嚴重違紀違規行為之一的,給予其當次全部科目考試成績無效的處理,并將其違紀違規行為記入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誠信檔案庫,長期記錄:

(一)串通作弊或者參與有組織作弊的;

(二)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考試的;

(三)其他情節特別嚴重、影響惡劣的違紀違規行為。

第九條  應試人員應當自覺維護考試工作場所秩序,服從考試工作人員管理,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終止其繼續參加考試,并責令離開考場;情節嚴重的,按照本規定第七條、第八條的規定處理;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等法律法規的,交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故意擾亂考點、考場等考試工作場所秩序的;

(二)拒絕、妨礙考試工作人員履行管理職責的;

(三)威脅、侮辱、誹謗、誣陷工作人員或者其他應試人員的;

(四)其他擾亂考試管理秩序的行為。

第十一條  在閱卷過程中發現應試人員之間同一科目作答內容雷同,并經閱卷專家組確認的,由考試機構或者考試主管部門給予其當次該科目考試成績無效的處理。作答內容雷同的具體認定方法和標準,由省級以上考試機構確定。

應試人員之間同一科目作答內容雷同,并有其他相關證據證明其違紀違規行為成立的,視具體情形按照本規定第七條、第八條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及兩高司法解釋摘錄

一、使用偽造、變造的或者盜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證、社會保障卡參加考試,情節嚴重的,處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二、在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央和地方公務員錄用考試、執業藥師、注冊建筑師、建造師執業資格考試等專業技術資格考試)中,組織作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1.在公務員錄用考試中組織考試作弊的;2.導致考試推遲、取消或者啟用備用試題的;3.考試工作人員組織考試作弊的;4.組織考生跨省、自治區、直轄市作弊的;5.多次組織考試作弊的;6.組織三十人次以上作弊的;7.提供作弊器材五十件以上的;8.違法所得三十萬元以上的;9.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具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可認定為組織作弊罪:

(一)向他人提供試題答案的;

(二)代替他人參加考試的;

(三)攜帶與考試內容相關的資料、作弊器材的;

(四)篡改考試成績的;

(五)其他組織作弊的情形。

三、為他人提供作弊器材(具有獲取、記錄、傳遞、接收、存儲考試試題、答案等功能的程序、工具,以及專門設計用于作弊的程序、工具)或者其他幫助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非法使用竊聽、竊照專用器材,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四、為實施考試作弊行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考試的試題、答案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認定:1.非法出售或者提供公務員錄用考試的試題、答案的;2.導致考試推遲、取消或者啟用備用試題的;3.考試工作人員非法出售或者提供試題、答案的;4.多次非法出售或者提供試題、答案的;5.向三十人次以上非法出售或者提供試題、答案的;6.違法所得三十萬元以上的;7.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為實施考試作弊行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的試題、答案,試題不完整或者答案與標準答案不完全一致的,不影響非法出售、提供試題、答案罪的認定。

五、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考試的,處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六、以竊取、刺探、收買方法非法獲取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的試題、答案,又組織考試作弊或者非法出售、提供試題、答案,以非法獲取國家秘密罪和組織考試作弊罪或者非法出售、提供試題、答案罪數罪并罰。

七、單位實施組織考試作弊、非法出售、提供考試試題、答案等行為的,依照規定的相應定罪量刑標準,追究組織者、策劃者、實施者的刑事責任。

八、在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以外的其他考試中,組織作弊,為他人組織作弊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幫助,或者非法出售、提供試題、答案,符合非法獲取國家秘密罪、非法生產、銷售竊聽、竊照專用器材罪、非法使用竊聽、竊照專用器材罪、非法利用信息網絡罪、擾亂無線電通訊管理秩序罪等犯罪構成要件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原文地址:http://link.233.com/28161/index.php?m=content&c=index&a=show&catid=17&id=1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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