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4】
背景材料:
某城市道路工程按有關規定進行公開招標。A建設單位參加競標,考慮到本單位的實際利益后A單位決定:如果中標,將會將此工程的部分進行分包。由于擔心分包可能會影響中標,因此A單位在投標文件中并未載明分包事項。競標結果出來后,A單位中標。中標后,A單位按原來決定將此工程的部分項分包給了其他單位,并編制了施工組織設計,經甲方和監理部門同意后進行施工。
問題:
此案例中的哪些地方不合規定?為什么?
如果A單位改正后合乎規定,因分包單位原因,導致工程質量不合格,造成工期延誤。A單位是否承擔責任,如果承擔,承擔什么責任?
【案例5】
背景材料:
某擬建城市道路工程為城市主干路,6車道,橫向布置為四幅路斷面,兩側不設公共建筑物的進口。采用水泥穩定土基層。在施工時,滿足下面條件:
(1)單個顆粒的最大粒徑不超過37.5mm;
(2)選用初凝時間3h以上和終凝時間宜在6h以上的P22.5號水泥
(3)在秋季施工,施工最低氣溫為3℃;為趕工期在降雨時也加班施工,且未采取措施。壓實厚度隨碾壓增加而增加,最多達10cm;
(4)基層保濕養生不宜少于7d。
問題:
1.對(1)~(4)各種做法中,哪些是對的,哪些是錯的?
2.為保證水泥穩定土基層的施工質量,還需補充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