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案例題
案例1
1.施工索賠成立的條件如下:①與合同對照,事件已造成了承包人工程項目成本的額外支出,或直接工期損失;②造成費用增加或工期損失的原因,按合同約定不屬于承包人的行為責任或風險責任;③承包人按合同規定的程序提交索賠意向通知和索賠報告。
2.事件l,費用索賠不成立,工期索賠不成立,該工作屬于承包商自己采取的質量保證措施。事件2,費用索賠不成立,工期可以延長,因為異常的氣候條件的變化,屬于不可抗力因素,承包商不應得到費用補償,但工期應予以順延。事件3,費用索賠成立,工期不予延長。因為設計方案有誤,所以費用索賠成立;又因為該工作的時間延誤未超過工作的總時差。不會影響工期,所以工期不予延長。
3.所發生的維修費應從乙方保修金中扣取。
4.重大事故書面報告的內容:①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工程項目、企業名稱;②事故發生的簡要經過、傷亡人數和直接經濟損失的初步估計;③事故發生原因的初步判斷;④事故發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況;⑤事故報告單位。
案例2
1.造成這起事故的原因是:
(1)電動吊籃屋面挑梁配重不足,導致挑梁傾覆,吊籃下滑墜落。
(2)作業人員違反操作規程。在使用吊籃前.未對吊籃進行日常檢查,未按規定要求佩帶安全帽和系安全帶。
(3)施工現場管理混亂,事故隱患(配重不足)未能及時發現、整改,監管人員嚴重失職。
(4)安全管理有章不循,有令不止。規章制度流于形式,安全措施不落實。
(5)安全教育培訓不夠,作業人員安全意識淡漠。
2.挑、吊、掛腳手架搭設的安全控制要點
(1)挑、吊、掛腳手架搭設作業應編制專項施工方案.嚴格按照設計要求和規定程序進行搭設和拆除作業。
(2)挑梁、挑架等懸挑支承構架應采用機械吊裝方式進行安裝,挑梁、挑架與結構的附著必須固定牢固。
(3)用桿件組裝方式搭設挑架子構造時,上架人員必須要有保證安全作業的條件。
(4)搭設作業過程中,應及時裝設整體性拉結桿件。
(5)拆卸作業應嚴格按照方案擬定的技術措施進行。
(6)整體安裝和拆除的腳手架,在安裝和拆除之前應進行嚴格的檢查工作。
3.事故處理“四不放過”是指:事故原因沒有查清不放過;事故責任者沒有受到處理不放過;職工群眾沒有受到教育不放過;各項防范措施沒有落實不放過。
案例3
1.預算合同總價為:9000×1100=990萬元
2.工程預付款金額為:990×lO%=99萬元
工程預付款應從第4個月起扣留,因為第l、2、3三個月累計工程款為:
3600×1100=396萬元>990×35%=346.5萬元
每月應扣工程預付款為:99÷2=49.5萬元
3.第1個月工程量價款為:500Xll00=55萬元
應簽證的工程款為:55X(1-3%)=53.35萬元<60萬元
第1個月不予付款。
第2個月工程量價款為:1200×1100=132萬元
應簽證的工程款為:132×(1-3%)=128.04萬元
53.35+128.04=181.39萬元
應簽發的付款憑證金額為181.39萬元
第3個月工程量價款為:2000×1100=220萬元
應簽證的工程款為:220×(1-3%)=213.4萬元
應簽發的付款憑證金額為213.4萬元
第4個月工程量價款為:2300×1100=253萬元
應簽證的工程款為:253×(1-3%)=245.41萬元
應扣工程預付款為:49.5萬元
應簽發的付款憑證金額為:245.41-49.5=195.91萬元
第5個月工程量價款為:2400×1100=264萬元
應簽證的工程款為:264×(1-3%)=256.08萬元
應扣工程預付款為:49.5萬元
應簽發的付款憑證金額為:256.08-49.5=206.58萬元
第6個月累計完成工程量為10800mz.比原估算工程量超出1800m2,已超出估算工程量的15%,即(10800-
9000)/9000-20%>15%,對超出的部分應調整單價。
應按調整后的單價結算的工程量為:10800—9000×(1-15%)=450m2
第6個月工程量價款為:450×1100×0.9+(2400-450)×1100=259.05萬元
應簽證的工程款為:259.05×0.97=251.2785萬元
應簽發的付款憑證金額為251.2785萬元
4.因為保修期內施工單位沒有履行相應保修責任。業主為維修質量問題造成的1.2萬元支出應從承包方的工程質量保修金中扣除。
工程結算造價為:9000×(1+15%)×1100-450×1100×0.9=1183.05萬元
工程質量保修金為:1183.05×3%=35.4915萬元
保修期滿,業主應返還給施工單位的質量保修金:35.4915-1.2=34.2915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