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將建設工程肢解發包和違法采購
(一)禁止發包單位將建設工程肢解發包
肢解發包指的是建設單位將應當由一個承包單位完成的建設:r程分解成若干部分發包給不同的承包單位的行為。
肢解發包的弊端在于:
1.肢解發包可能導致發包人變相規避招標
發包人可能會將大的工程項目肢解成若干小的工:程項目,使得每一個小的千程項日都不滿足關于招標規模和標準的規定,從而達到了變相規避招標的效果。
2.肢解發包會不利于投資和進度目標的控制
肢解發包意味著本來應該由一家承包商完成的項目,現在由兩家或者兩家以上的承包商完成了。這就會使得一些崗位出現重復設置的人員,也不利于各飛--序的協調,難以形成流水作業。這些弊端的結果就是不利于投資和進度目標的控制。
3.肢解發包也會增加發包的成本
肢解發包必然會使得發包的次數增加,這就必然會導致發包的費用增加。
4.肢解發包增加了發包人管理的成本
肢解發包會導致合同數增加,這就必然會導致發包人在管理上會增加難度,進一步導發包人在合同管理上會增加成本。
由于肢解發包存在上面這些弊端,所以,《建筑法》第24條規定,"禁止將建筑飛:程肢解發包,不得將應當由一個承包單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發包給幾承包單位"。
(二)禁止違法采購
工程建設項目不符合《工程建設項目招標范圍和規模標準規定》(原國家計委令第3號)規定的范圍和標準的小規模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的采購主要有二種形式:
(1) 由建設單位負責采購;(2)由承包商負責采購;(3)由雙方約定的供應商供應。
按照合同約定,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由:廠程承包單位采購的,發包單位不得指定承包單位購人用于工程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或者指定生產廠、供應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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